
作者:冉强,黄森林编著
页数:327页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6901122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举案说法, 其内容按章节全面介绍了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操作, 包括: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诉讼参加人与共同诉讼、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诉讼保障制度等。
作者简介
冉强(1975.12-),男,四川内江师范学院法学副教授,法学硕士,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咨询专家,内江市中级法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教官,内江预防腐败研究中心特聘研究人员,内江预防职务犯罪研究所特聘研究人员。
黄森林(1986-),男,内江师范学院讲师,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方向)博士研究生,兼职律师;曾任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等职。
目录
第一节 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原则
第二节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四节 调解原则
第五节 辩论原则
第六节 处分原则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
第一节 公开审判制度
第二节 两审终审制度
第三节 合议制度与人民陪审制度
第四节 回避制度
第三章 诉讼参加人与共同诉讼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第三人
第三节 代理人
第四节 普通共同诉讼
第五节 必要共同诉讼
第四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主管
第二节 级别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第四节 特殊管辖
第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证明
第一节 证据种类
第二节 证据分类
第三节 举证责任
第四节 证明标准
第五节 举证期限
第六节 证据排除规则
第六章 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
第二节 先予执行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四节 期间
第五节 送达
第七章 法院调解与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法院调解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撤诉与缺席裁判
第五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
第三节 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
第九章 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章 上诉审程序
第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十三章 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四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第十五章 执行程序分论
参考文献
节选
《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编者评析 回避制度指的是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依照法定程序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主观臆断、先人为主或者滥用职权,从而保证司法人员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同时保证办案人员与案件结果之间无利害关系,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猜疑,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回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其重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回避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回避主体包括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对案件结果有着实质的影响,因此是首先应当回避的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虽然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但是他们却在诉讼程序中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因此也应当作为回避的主体。 另外,我国还对任职回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法官法》和《律师法》中规定,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在离任2年内禁止担任诉讼代理人;在离任2年后,担任其原供职法院受理案件的代理人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从回避主体来看,本案的独任审判员刘××属于回避主体的范围,因此只要当事人认为其有可能基于特殊身份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均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2.回避的法定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四)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需要说明的是:①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范围比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范围要广泛,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②与本案主体有利害关系,何为“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列举,且本身比较复杂,因此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客观情况灵活把握。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这一规定也非常宽泛,如同学关系、朋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达到让人怀疑可能对案件公正审理产生影响的关系,这一点也需要灵活把握。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回避事由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供各法院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④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⑤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