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本书编委会
页数:24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0939172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经典实用 最新改版 精细加工 读者喜爱以法释法 专业权最 办案所需 学习所用
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本书特色
方便快捷: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突出重点:目录标注重点,归纳相关规定要点。实例参考:收录权最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适用解疑: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增值服务:扫封底二维码,使用法律数据全库
目录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四条【平等保护】第五条【物权法定】★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第七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第八条【其他适用的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第十条【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第十一条【登记申请材料】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第十八条【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第十九条【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第二十条【预告登记】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登记费用】第二节动 产 交 付★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交付生效】★第二十四条【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第二十五条【简易交付】第二十六条【指示交付】第二十七条【占有改定】第三节其 他 规 定第二十八条【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第二十九条【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第 三 十 条【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第三十一条【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的途径】★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十八条【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第二编所 有 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有权权能】第四十条【设立他物权】第四十一条【国家专有】★第四十二条【征收】第四十三条【耕地保护】★第四十四条【征用】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四十五条【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国有的土地范围】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第四十九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第五十一条【国有文物】第五十二条【国有基础设施】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物权】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第五十五条【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权保护】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管】★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权】★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权】第六十二条【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权保护】★第六十四条【私人所有权范围】第六十五条【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第六十六条【私有财产保护】第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第六十八条【法人所有权】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一条【专有部分的权能】第七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第七十五条【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第七十六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七十七条【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第八十条【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第八十二条【委托管理】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及权益维护】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第八十五条【相邻关系处理依据】第八十六条【用水、排水】第八十七条【通行权】第八十八条【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条【有害物质排放】第九十一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第九十二条【相邻权行使时的义务】第八章共有第九十三条【共有】★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第九十六条【共有物管理】第九十七条【共有物处分】第九十八条【管理费用等的负担】第九十九条【共有物分割】第一百条【分割方式】第一百零一条【优先购买权】第一百零二条【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第一百零三条【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第一百零五条【他物权的准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转让】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取得之动产上的原有权利】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第一百一十条【领取与招领】第一百一十一条【遗失物保管义务】第一百一十二条【保管费用、悬赏广告】第一百一十三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第一百一十五条【从物随主物转让】★第一百一十六条【孳息】第三编用 益 物 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权能】第一百一十八条【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义务】★第一百二十一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获得补偿】第一百二十二条【海域使用权】第一百二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六条【承包期】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一百二十九条【互换、转让登记】第一百三十条【承包地调整】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地收回】★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征收补偿】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他方式的承包】第一百三十四条【国有农用地承包】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六条【分层设立】第一百三十七条【设立方式】第一百三十八条【出让合同】第一百三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第一百四十条【土地用途变更】第一百四十一条【土地出让金】第一百四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归属】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第一百四十四条【流转合同】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一百四十六条【建筑物等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前收回的补偿】第一百四十九条【续期】第一百五十条【注销登记】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土地用作建设用地】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三条【取得、行使和转让依据】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消灭】第一百五十五条【变更、注销登记】第十四章地 役 权★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第一百五十七条【地役权约定取得】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登记】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的义务】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期限】第一百六十二条【地役权法定取得】第一百六十三条【已有其他用益物权之土地地役权的设立】★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转让】★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抵押】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第一百六十八条【解除地役权的情形】第一百六十九条【地役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四编担 保 物 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第一百七十一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担保】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范围】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物上的代位性】★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第一百七十六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第一百七十七条【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接】第十六章抵 押 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一百七十九条【抵押权】★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的范围】★第一百八十一条【浮动抵押】第一百八十二条【建筑物抵押】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条【不得抵押的财产】第一百八十五条【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第一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第一百八十九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和租赁的关系】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财产转让】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担保】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及抵押权变更】第一百九十五条【抵押权的实现】第一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第一百九十七条【抵押物孳息】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四条【平等保护】第五条【物权法定】★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第七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第八条【其他适用的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第十条【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第十一条【登记申请材料】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第十八条【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第十九条【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第二十条【预告登记】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登记费用】第二节动 产 交 付★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交付生效】★第二十四条【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第二十五条【简易交付】第二十六条【指示交付】第二十七条【占有改定】第三节其 他 规 定第二十八条【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第二十九条【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第 三 十 条【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第三十一条【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的途径】★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十八条【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第二编所 有 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有权权能】第四十条【设立他物权】第四十一条【国家专有】★第四十二条【征收】第四十三条【耕地保护】★第四十四条【征用】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四十五条【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国有的土地范围】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第四十九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第五十一条【国有文物】第五十二条【国有基础设施】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物权】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第五十五条【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权保护】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管】★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权】★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权】第六十二条【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权保护】★第六十四条【私人所有权范围】第六十五条【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第六十六条【私有财产保护】第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第六十八条【法人所有权】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一条【专有部分的权能】第七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第七十五条【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第七十六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七十七条【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第八十条【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第八十二条【委托管理】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及权益维护】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第八十五条【相邻关系处理依据】第八十六条【用水、排水】第八十七条【通行权】第八十八条【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条【有害物质排放】第九十一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第九十二条【相邻权行使时的义务】第八章共有第九十三条【共有】★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第九十六条【共有物管理】第九十七条【共有物处分】第九十八条【管理费用等的负担】第九十九条【共有物分割】第一百条【分割方式】第一百零一条【优先购买权】第一百零二条【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第一百零三条【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第一百零五条【他物权的准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转让】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取得之动产上的原有权利】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第一百一十条【领取与招领】第一百一十一条【遗失物保管义务】第一百一十二条【保管费用、悬赏广告】第一百一十三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第一百一十五条【从物随主物转让】★第一百一十六条【孳息】第三编用 益 物 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权能】第一百一十八条【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义务】★第一百二十一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获得补偿】第一百二十二条【海域使用权】第一百二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二十六条【承包期】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一百二十九条【互换、转让登记】第一百三十条【承包地调整】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地收回】★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征收补偿】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他方式的承包】第一百三十四条【国有农用地承包】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六条【分层设立】第一百三十七条【设立方式】第一百三十八条【出让合同】第一百三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第一百四十条【土地用途变更】第一百四十一条【土地出让金】第一百四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归属】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第一百四十四条【流转合同】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一百四十六条【建筑物等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前收回的补偿】第一百四十九条【续期】第一百五十条【注销登记】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土地用作建设用地】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三条【取得、行使和转让依据】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消灭】第一百五十五条【变更、注销登记】第十四章地 役 权★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第一百五十七条【地役权约定取得】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登记】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的义务】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期限】第一百六十二条【地役权法定取得】第一百六十三条【已有其他用益物权之土地地役权的设立】★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转让】★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抵押】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及其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第一百六十八条【解除地役权的情形】第一百六十九条【地役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四编担 保 物 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第一百七十一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反担保】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范围】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物上的代位性】★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第一百七十六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第一百七十七条【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物权法效力衔接】第十六章抵 押 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一百七十九条【抵押权】★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的范围】★第一百八十一条【浮动抵押】第一百八十二条【建筑物抵押】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条【不得抵押的财产】第一百八十五条【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第一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第一百八十九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和租赁的关系】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财产转让】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担保】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及抵押权变更】第一百九十五条【抵押权的实现】第一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财产确定】第一百九十七条【抵押物孳息】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