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郑成良等著
页数:293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20814829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与路径》以深入研究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中心,重点研究的内容包括: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现状分析、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等。
作者简介
郑成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代表性论著有《法律之内的正义》、《权利本位说》、《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等。
目录
第一节 法治的标准、模式与理念
第二节 法律的定位
第三节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二章 法治政府的制度建构
第一节 法治政府的定位
第二节 党和法治政府的关系
第三节 法治政府制度建构的原则和理念
第四节 政府权力清单
第五节 法律的政府执行
第六节 政府工作的法律监督
第三章 法治政府与合法合理决策
第一节 公共决策与法治思维
第二节 法治思维的分析工具与基本规则
第三节 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第四节 政府决策合理性的评判尺度
第四章 法治政府的评估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估概述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估的实践探索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估运作机制
第四节 法治政府评估的方法
第五节 法治政府评估的发展趋势
节选
《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与路径》: 二、合理性原则 (一)英国的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源自英国,最早是从私人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中衍生出来。在侵权法上,存在对疏忽大意造成侵权的界定难题。所谓疏忽大意,是没有去做一个理性人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应该去做的事;或者反过来,做了一个理性人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不会去做的事。对这其中尺度的判断,就是“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也即合理性原则的本义。这项原则后来被引入公法,成为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审查。 英国较早出现的且有代表性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判例是1598年的“鲁克诉下水道管理委员会案”。某地下水道管委会为了整修河岸向居民征收费用,他们把费用全部摊给了邻近河道的土地所有人,而不是整修河岸带来的所有受益者。尽管管委会有依法征收费用的行政权,但是法院判决管委会这项收费行为败诉。法官在判词中写道:“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他们的活动应受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原则……如我们说由某当局在其自由裁量权之内做某事的时候,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见做某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断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应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 这项原则引入公法的早期阶段,运用得非常谨慎。因为行政法治本身就有合法性原则作为约束,作为法律的合法性规定管制着政府行为。而合理性原则触及行政权内部,它是政府之外的力量,特别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介入。这种介入的分寸极为重要,不能破坏三权分立,所以,在英国早期很多法官都不碰它。只有在行政行为显著不合理的时候,司法机关才会进行裁判。但是英国人在法治实践中慢慢发现,如果维持司法机关对行政合理性审查的高门槛策略,在行政相对人打行政行为合理性官司时,原告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真正碰到极端不合理的情况,也可以回避使用合理性审查原则,改用其他法律标准,如使用行政程序违法等予以裁判,这使得行政合理性审查存在日趋架空的可能。为了避免这种趋势的抬头,也是出于对行政行为扩张的警惕,司法机关在后来某个阶段开始,逐渐加强了使用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制约行政权的重要武器。 (二)德国行政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渊源不同,发展轨迹日趋相近。一般认为,比例原则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警察法。为了框定警察权限,防止警察权的滥用,德国法律规定行使警察权时只有在最必要之处才能限制人民的权利。比例原则在德国判例和学理的发展中被逐渐阐释为“三要素”结构,即手段的妥当性、手段的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 手段的妥当性是指行政行为采取的手段要能够刚刚好达到预期目的。手段不能不足,也不能过头,更不可违法。当目的已经达到或无法达到的时候,应停止手段。必要性是对手段的选择问题,要保证行政行为采取的手段是各种可选择措施中负面效用最小的。法益相称性是指要对行政行为所导致的获取的实际利益,和行政相对人付出的损害进行充分的利益考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