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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侧重于考察黑龙江省

封面

作者:徐洪军著

页数:283

出版社:黑龙江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68600880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侧重于考察黑龙江省》是从黑龙江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研究的范例来探研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制度。主要探讨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外延、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与价值基础、黑龙江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有状况、民间文学艺术在立法方面的努力以及司法的实践情况、民间文学艺术的模式选择、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工业产权保护(主要从专利法、商标法、地理标志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侧重于考察黑龙江省》试图能为国家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理论意见和地方范例实践,能为黑龙江等边疆地区民族问题和文化研究提供对策性研究报告,能为我国珍贵的传统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力量。

作者简介

  徐洪军,男,1980年生人,黑龙江省绥化市人,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现为绥化学院教师,副教授。主持完成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黑龙江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和绥化市社会科学项目等科研项目。主持参加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等教改项目。出版著作2部,编写教材2部,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获得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若干奖励。现担任绥化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绥化市法学会会员。

目录

第一章 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
第一节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第三节 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第二章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与价值
第一节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依据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

第三章 黑龙江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现状
第一节 黑龙江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形式
第二节 黑龙江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第三节 黑龙江民间文学艺术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与实践
第一节 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与实践
第二节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探索与实践

第五章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
第一节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探讨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公法模式

第六章 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
第一节 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理由与困惑
第二节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机制的构建

第七章 民间文学艺术的工业产权保护
第一节 民间文学艺术的专利和商标保护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的地理标志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一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以黑龙江省说明
附录二 黑龙江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
附录三 黑龙江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附录四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节选)
附录五 黑龙江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附录六 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附录七 论黑龙江民间文学艺术的公法保护
后记

节选

  《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侧重于考察黑龙江省》:  四、本书研究的对象:民间文学艺术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  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内外立法与理论考察,我们可以看出,要想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精确的定义,首先需要明确“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三种不同的表述方式。整体上来说,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三者是一种立体关系。  一般而言,我们常说的广义民间文学艺术就是指民间文学艺术。广义概念上的民间文学艺术,一般来说,在其概念内涵的界定上包括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部族的全部的智力成果(精神创造)。在范围上来说,其涵盖着在历史中积累和传承下来的所有的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创造。中观意义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述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所以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理论研究中都提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概念,主要还是因为伴随着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认识与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发现广义民间文学艺术不能很好地、有针对性地深入保护大量存在于现实中的民间文学艺术及其作品。这使得全面性的保护和专门性的保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另外,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1982示范条款》和1999年修订后的《班吉协定》都采用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概念界定。  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就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提出是由于广义上的民间文学艺术在内容的涵盖上过于宽泛,使得整体保护效果不理想,于是人们将其中易于保护的部分先分离出来单独加以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下的定义是建立在一个国家传统文化遗产构成要素的所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确定性基础上的。其主张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采用很多国家常采取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方式。①在具体条约中,《伯尔尼公约》和《突尼斯示范法》中都使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并且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保护的。  基于此,本书认为无论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还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是不能准确而全面地阐释出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的特定内涵和独到价值的,只有“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述最为合适,只有“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述更能使人们认识到民间文学艺术的实质。为此,我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某一国家(地域)民族、群体集体或由群体成员(为群体所认可)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创造,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传统和习惯的背景下代代传承,又不断地被民族、群体或成员自觉或不自觉地发展,具有相对稳定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的传统习惯、价值观念、心理特征和文化底蕴,继而表现民族或地域群体精神和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外延  对民间文学艺术范围和类型的认识也由于对民间文学艺术概念及民间文学艺术内容和表达形式的理解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一般来说,民间文学艺术的外延都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来说明的。但前面论述的不同,使得无论是在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协定中,还是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的列举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总体上来说,直到今天,民间文学艺术外延的问题还是没有形成一个世界范围内的比较统一的认定。但一般来说,对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认定无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概括的方式,一种是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概括的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规定采用的是抽象标准。列举的方式则更具体化地陈列出具体的条目。所以,本书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本身就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只要符合其概括要义、要素或内容,就都是可以列入民间文学艺术的研究之中的,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无疑是更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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