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本书编委会
页数:726
出版社:学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0775380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手册》由北京市文物局和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的工作人员共同编纂,以服务于可移动文物工作者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为目的,从业务工作实际出发,收录了国家各部委、北京市政府及北京市文物局发布的,与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截至2017年7月),并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纳入该手册。《手册》分为六大部分,即综合篇、博物馆管理篇、可移动文物管理篇、可移动文物利用篇、可移动文物相关行政审批与备案事项,及附录。靠前部分综合篇收录了文物保护相关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第二部分博物馆管理篇收录了对博物馆事业发展管理的相关文件;第三部分、第四部分分别从可移动文物管理和利用的角度,从业务工作的开展划分出相应章节,同时也收录了民间可移动文物管理的相关要求。附录部分收录了可移动文物保护靠前准则公约和其他省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
作者简介
北京市文物局是负责北京市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是国家文物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包括: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与文物、博物馆事业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建立、管理、维护文物资料信息库,配合国家文物局对全国文物、博物馆事业信息化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等。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第二部分博物馆管理
第三部分可移动文物管理
第四部分可移动文物利用
第五部分可移动文物相关行政审批及备案事项附录
节选
《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手册》: 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保护措施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安全、利用、环境整治等内容。 第九条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制定文物的保养、修缮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并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级别,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制定保护计划、方案或者未将保护计划、方案备案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后,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处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由相关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相互重合的,规划行政部门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其中较为严格的建设控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得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修缮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施工。修缮方案变更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重新批准。 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应当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文物建筑装修标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文物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安装、使用设施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文物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向社会开放的,其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保证建筑物的正常开放。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发现管理人、使用人的行为造成建筑物有碍开放的,可以责令管理人、使用人进行整治。 第十六条本市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使用人同意,并提出拍摄或者活动计划。拍摄电影、电视,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利用市级或者区、县级文物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