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侯水平主编
页数:357页
出版社:宗教文化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1880433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从宗教财产制度产生的历史考察出发, 通过研究历史和现实宗教财产制度, 以及通过宗教财产制度的境外比较, 总结和概括出宗教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范围和归属、内容, 并对宗教财产监管和救济制度创新提出意见和建议。
作者简介
侯水平,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律师。出版(独著、合作)《证券法律责任》《日本公司法研究》《证券交易法概论》《物权法争点洋析》《物权法教程》《汶川地震灾后房地产法律政策实务研究》《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关重大问题研究》《邓理论史》等;发表论文《深化改革须从权力主导转向依法推进》《经济全球化制度安排的区域经济学分析》《论程序监督》《两权分离法律制度的历史沉思》等100余篇。
本书特色
《中国宗教财产制度研究》从宗教财产制度产生的历史考察出发,通过研究历史和现实宗教财产制度,以及通过宗教财产制度的境外比较,总结和概括出宗教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范围和归属、内容,并对宗教财产监管和救济制度创新提出意见和建议,资料翔实、论证充分、逻辑严密,具有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目录
第一节 财产、财富与宗教财产
第二节 所有权与财产制度
第三节 宗教财产制度
第二章 历史上的宗教财产制度
第一节 古代国家宗教的财产制度——以汉谟拉比法典为例
第二节 教会法的财产制度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财产制度
第四节 中国古代的宗教财产制度
第三章 宗教财产制度的现实考察
第一节 宗教财产的界定、来源及构成
第二节 宗教财产政策法律体系
第三节 宗教财产的主体、归属与登记
第四节 宗教财产的管理使用与监督
第五节 宗教财产的政策法律保护与争议解决机制
第四章 宗教财产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现象分析
第一节 寺观教堂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传统与政策法律规定
第二节 当前宗教经济热的主要表现与特点
第三节 宗教经济热引发的问题
第五章 宗教财产制度的境外比较
第一节 宗教财产立法模式
第二节 宗教财产的归属与保护
第三节 宗教财产的使用与监管
第四节 政府对宗教团体的财政支持
第六章 宗教财产制度基本原则
第一节 宗教财产制度基本原则的界定
第二节 宗教财产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七章 宗教财产的范围和归属
第一节 宗教财产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节 宗教财产的归属
第八章 宗教财产权的内容
第一节 宗教财产权内容的依据
第二节 宗教财产权内容
第九章 宗教财产监管和救济制度创新
第一节 宗教财产监管制度创新
第二节 宗教财产救济制度创新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节选
《中国宗教财产制度研究》:
严格说来,这两条条文在表述上存在着逻辑不兼容的矛盾,第6条确定窃取者死,第8条则提供了其他的处罚可能,显示出对同一行为在量刑上的宽严差别。这种不兼容的矛盾所反映的正是汉谟拉比法典的“汇编”性质,即条文的初形式产生于不同时代或不同地域所造成的结果。由于这两条法律都涉及一个基本的话题,即宗教信仰的性或地位,因此,处罚轻的无疑是国家统治建立之前或建立之初的,处罚重的则是国家统治进入到高度集权时代的产物。或者说,处罚轻的反映出社会分化的程度或成员之间的差异相对尚不严重,处罚重的则反映出社会分化所导致的差异性扩大乃至对立。在此背景下,国家统治区域的扩张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国家统治的集权化发展,就无疑强化了国家宗教的地位,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对国家宗教之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国家宗教能够与国家统治的发展需要相适应,反映到成文法上,就是对国家宗教地位的突出强调。古代巴比伦王国国家宗教的详细细节在这里自然无法得到清晰的展现或讨论,但从“神”与“宫廷”的并列叙述来看,则可以肯定基于习惯性宗教信仰的国家宗教是处在王国的高统治层面的,“神”和“宫廷”之间则应该是不同社会功能的分工。至于“神之所有物”的表述,则清晰地展现出在普遍性的财富所有权观念或财产观念下“宗教财产”的本质性结构。宗教财产即“神之所有物”,是以超自然信仰的名义占有或划分出来的社会财富,其财产构成和使用功能都围绕着“神”这一超自然信仰而展开,既是专门的教职人员生存生活所需,更是奉祀神灵的宗教信仰活动所。有关这一宗教财产的来源,该法典没有专门的规定,显然已有的习惯性制度依然强有力地保障着宗教财产的获得与占有。
大致来说,基于习惯性宗教信仰的国家宗教其财产来源不外乎三类:一是信众的奉献或国民的供奉;二是国家统治者或国王的赏赐与供奉;三是宗教职业者的财富经营。相对于其他宗教信仰形态,国家宗教的财产来源主要应当来自于国王的供奉。从汉谟拉比法典引言的叙述来看,这种财富供奉和财产占有已经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功能主体,这就是神庙。有关这个时期巴比伦王国神庙的构成和组织方式,尚缺乏足够全面而详细的资料,但就国家宗教或国家与神庙之间的关系而言则可以将视线往后延伸,从同类宗教信仰现象的相关文献去获得认识。在晚一些的塞琉古帝国时期(约前312~前64年),一份安条克王给宙斯神庙的赐地文书留存了下来,在该文书中,安条克王明确将“贝多凯加村及现已查明属于该村的所有之物永远赐予该神庙”,并有这样的表述:“该村之收成由神庙指定的祭司按照惯例用于每月正常的宗教庆典,以及其他各种宏扬神威的活动。并赐予每月15日、30日市集免征税收,神庙不受侵犯,村庄豁免为军队提供住宿的义务。不得提出有违此令的任何异议。任何人如果违反上述命令中的任何一项,以大不敬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