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崔建远著
页数:474页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30025069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既有民法总则本体的介绍和阐释, 也有民法与宪法、商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之间关系的辨析 ; 既有民法总则的解释论, 更有民法及其总则的立法论。
作者简介
崔建远,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凯原学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监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顾问、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东南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等校的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北京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二次),2012年北京市师德先进个人,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清华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清华大学先进工作者,清华大学良师益友(六次)等荣誉。
先后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研讨工作,目前正参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编(草案)》的研讨工作,参与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的若干法律草案的研讨、论证工作,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多件司法解释草案以及疑难案件的研讨、论证工作,参与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多件疑难案件和指导性意见(草案)的研讨、论证工作,参与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疑难案件研讨工作。崔建远,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凯原学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监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顾问、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东南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等校的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北京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二次),2012年北京市师德先进个人,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清华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清华大学先进工作者,清华大学良师益友(六次)等荣誉。
先后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研讨工作,目前正参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编(草案)》的研讨工作,参与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的若干法律草案的研讨、论证工作,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多件司法解释草案以及疑难案件的研讨、论证工作,参与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多件疑难案件和指导性意见(草案)的研讨、论证工作,参与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疑难案件研讨工作。
教学和研究领域是民法,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等法律部门。代表性著作有:《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2012年第二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三版、2017年第四版)、《物权:规范与学说》(上、下)(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一版、2013年第二版、2016年第三版)、《债权:借鉴与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一版、2014年第二版)、《合同法总论(中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以及《“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无权处分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等学术论文220篇。其中,《物权:规范与学说》(上、下)入选“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准物权研究》荣获司法部第二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首届中国优秀法学科研成果二等奖;《论争中的渔业权》荣获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第六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奖;《物权法》(第二版)荣获清华大学优秀教材奖一等奖,第三届中国大学出版社图书奖一等奖;《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和《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先后荣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侵权责任法应当与物权法相衔接》荣获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荣获第四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无权处分辨》荣获第五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合同法》(第二版)荣获清华大学优秀教材奖特等奖。主编的《合同法》(2000年)荣获司法部第一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与王利明教授合著的《合同法新论?总则》荣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参与撰稿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梁慧星主编)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著作奖二等奖;参与撰写的《法治:理念与制度》(高鸿钧教授主编)荣获第十四届国家图书奖(现更名为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北京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本书特色
本书既有民法总则本体的介绍和阐释,也有民法与宪法、商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之间关系的辨析;既有民法总则的解释论,更有民法及其总则的立法论。
《知识产权法之于民法典》一文在赞同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族的前提下,更重视知识产权法的特殊性,认为它在民法典之外更利于其变化、发展。《行政合同族的边界及其确定根据》则从行政机关及其行为距离行政管理职能和公益性的远近、合同关系的主导性质以及归属何方的利弊分析各个角度,主张并论证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由民法调整优点更多。《民法,给程序以应有的地位》强调了程序在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法律人不应重实体而轻程序。《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辅相成》以最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作为素材,挖掘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衔接和配合的意蕴和美妙。
《民法制度移植的背景因素和内部和谐问题》以中国法的实例讨论了比较法方法的运用,借鉴境外的制度、规则及学说不可囫囵吞枣,而应注意其于体系中所处位置,特别是背景因素,中国法吸纳它们时应当自洽。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论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等文则为解释论,反映了那个年代作者握有的民法知识和理论水平以及写作风格。今昔对比,或许可以发现作者的成长轨迹。本书既有民法总则本体的介绍和阐释,也有民法与宪法、商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之间关系的辨析;既有民法总则的解释论,更有民法及其总则的立法论。
《知识产权法之于民法典》一文在赞同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族的前提下,更重视知识产权法的特殊性,认为它在民法典之外更利于其变化、发展。《行政合同族的边界及其确定根据》则从行政机关及其行为距离行政管理职能和公益性的远近、合同关系的主导性质以及归属何方的利弊分析各个角度,主张并论证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由民法调整优点更多。《民法,给程序以应有的地位》强调了程序在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法律人不应重实体而轻程序。《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辅相成》以最人民法院关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作为素材,挖掘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衔接和配合的意蕴和美妙。
《民法制度移植的背景因素和内部和谐问题》以中国法的实例讨论了比较法方法的运用,借鉴境外的制度、规则及学说不可囫囵吞枣,而应注意其于体系中所处位置,特别是背景因素,中国法吸纳它们时应当自洽。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论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等文则为解释论,反映了那个年代作者握有的民法知识和理论水平以及写作风格。今昔对比,或许可以发现作者的成长轨迹。
《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等文为立法论,多为近作,目的在于为编纂中国民法典提供参考意见。
自觉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系列文章,它们虽短却新意不缺,且多数观点站得住脚,与其后出台的最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某些规定不谋而合。
目录
一、民法典与哲学之间的关系
二、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
三、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
四、主张与举证之间的关系
五、规则内容与立法技术之间的关系
六、余论
知识产权法之于民法典
一、知识产权法不宜作为民法典的一编
二、知识产权法之于民法总则
三、知识产权法之于民法典分则
行政合同族的边界及其确定根据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可忽视行政机关的多重角色性
三、借鉴“近因理论”来界分行政合同与民商合同
四、必须根据合同的主要方面、主要矛盾确定其归属法域
五、利弊分析对确定某些合同归属法域的影响
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建议
一、引言
二、进入《民法总则》的民法规范的资格
三、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配置
四、关于民事主体的确立思路
五、关于法律行为的完善
六、关于代理规则及其理论的改进
七、关于时间效力制度的设想
民法制度移植的背景因素和内部和谐问题
一、引言
二、避免不当得利的泛化
三、债权让与的正本清源
民法,给程序以应有的地位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辅相成——法释[2016]5号之解读、评论与升华
一、不得推诿:逻辑转换的例证
二、法释[2016]5号第2条所谓证据究为何指?
三、预告登记制度的本分与张力
四、程序法和实体法共同调整
五、实体与程序互为表里
六、实体法·程序制度·民法之美
七、主观状态、形成权本性与利益衡量的综合作用
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基本原则及制度本质乃解释的基点
论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民法总则如何反映民事权利?
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论
论法律行为或其条款附条件
法律行为条款附条件绝非法律行为附期限
处分行为理论真的那么美妙吗?
民法总则应当如何设计代理制度?
民法总则如何对待间接代理?
民法总则应如何设计民事责任制度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一
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二
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三
房屋买卖合同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四
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五
继续性债权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六
不动产出资义务与诉讼时效——合同法与诉讼时效之七
姓名与商标:路径及方法论之检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之评释
一则创设法律规则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之评释
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及其历史意义
《民法总则》的新发展
民法研究的随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