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明达
页数:625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1091936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果的最终载体,凝聚着法官的智慧和经验,是衡量法官审判质量和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尺。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不仅来源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整体把握和深入分析,来源于法官的独立判断和内心确信,更来源于法官对法律精神的正确理解和对社会正义的不懈追求;它不仅是公平正义的扬声器,是法治实践的教科书,更承载着法律的价值与司法的公信,是法治精神的直接体现。 如何通过每一份裁判文书,妥善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通过每一份裁判文书,明确社会行为规则,衡量社会价值判断?如何通过每一份裁判文书,既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又展现出入民法官在应对社会治理难题时的理性与担当?这些都是每一个法官经常面对的问题,也是每一个法官必须应对的挑战。
目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丁宇翔(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62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刘春梅(2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杨晓明(6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5336号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刘井玉(12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9140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甄洁莹(14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3265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郑吉喆(16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杨子良(18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张玲玲(20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837号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徐进(28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9178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陈广辉(310)
二等奖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朱建娜(32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45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苏志甫、(35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295号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周波(366)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7841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姜涛(37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1917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肖荣远(39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再27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任颂(406)
节选
《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精选》: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理鹏,男,1987年7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层1709室。 法定代表人:谌振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杰,男,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昱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庞理鹏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庞理鹏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娇、陈大鹏,趣拿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杰,东航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牟昱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庞理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庞理鹏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本案所涉内容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普遍现象,庞理鹏在趣拿公司下辖网站“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因此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个人隐私权遭到严重侵犯。2.一审法院适用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严重超出庞理鹏的证明能力,庞理鹏不予认同。趣拿公司和东航可能并非能够掌握庞理鹏姓名和手机号的唯一介体,但是庞理鹏此行的航班信息以及因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取消的航班状态,却无疑属于趣拿公司和东航,特别是东航能够唯一性、排他性地获取上诉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具有极强的指向性。庞理鹏是趣拿公司和东航的常旅客,我们有理由推断在趣拿公司和东航的系统中存有庞理鹏的隐私信息,不能排除隐私信息系趣拿公司和东航泄露出去的可能。庞理鹏作为旅客,在信息及证据的掌握方面相对趣拿公司和东航处于极不对等的劣势地位。庞理鹏在一审中所提供的证据符合基本的形式及实质要件,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足以反映出趣拿公司和东航必然掌握庞理鹏的姓名、手机号码、航班信息以及因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取消的航班状态等外界无法获知的个人隐私信息。因此,庞理鹏的举证行为已经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趣拿公司和东航在一审中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自身系统安全措施完善,但这不等于不会出现侵权的事实,趣拿公司和东航应就自身及雇员均未实施侵犯庞理鹏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举证,因此趣拿公司和东航所提供的证据存在片面性,且趣拿公司和东航放弃了其在本诉中要求他方承担责任的权利,因此,趣拿公司和东航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并承担侵犯庞理鹏隐私权的侵权责任。 趣拿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庞理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东航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庞理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庞理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趣拿公司和东航在各自的官方网站以公告的形式向庞理鹏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情况说明及赔礼道歉声明,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2.趣拿公司和东航赔偿庞理鹏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11日,庞理鹏委托鲁超通过去哪儿网平台(www.qunar.com)订购了2014年10月14日MU5492泸州至北京的东航机票1张,所选机票代理商为长沙星旅票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星旅公司)。去哪儿网订单详情页面显示该订单登记的乘机人信息包括庞理鹏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人信息、报销信息均为鲁超及其尾号1858的手机号,并载有如下提示:“为保障资金安全,请务必使用在线支付,切勿通过搜索引擎或拨打来路不明的400电话进行银行ATM机转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