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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教程-(第三版)

封面

作者:孙文基主编

页数:357

出版社:苏州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6722174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人们对财政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认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  《应用经济学丛书:财政学教程(第3版)》系统阐述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财政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的变化,并对以后的财政改革加以指导,全面反映了税收、财政支出、公债、预算、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等在理论、政策和制度方面的新进展,以便让读者能够对我国政府在干些什么以及怎样干的问题有较为清晰的了解。

目录

第一章 财政概述
第一节 什么是财政
第二节 什么是财政学

第二章 市场失灵与财政职能
第一节 市场失灵
第二节 财政职能
第三节 政府失灵

第三章 财政收入
第一节 财政收入概述
第二节 财政收入的分类与形式
第三节 财政收入的规模

第四章 税收概述
第一节 税收理论
第二节 税收制度
第三节 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

第五章 现行税制
第一节 流转税类
第二节 所得税类
第三节 其他税类

第六章 非税收入
第一节 非税收入概述
第二节 我国非税收入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我国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

第七章 财政支出概述
第一节 财政支出的作用
第二节 财政支出的规模
第三节 财政支出的结构

第八章 财政支出内容
第一节 购买性支出
第二节 转移性支出

第九章 财政不平衡与财政赤字
第一节 财政不平衡
第二节 财政赤字
第三节 财政赤字对经济的影响

第十章 公债
第一节 公债概述
第二节 公债制度
第三节 公债流通市场
第四节 公债规模与外债规模

第十一章 财政预算
第一节 财政预算概述
第二节 财政预算程序
第三节 我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第十二章 财政管理体制
第一节 财政管理体制概述
第二节 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
第三节 分税制
第四节 政府间转移支付

第十三章 财政效益
第一节 财政效益概述
第二节 财政筹资效益
第三节 财政支出效益

第十四章 财政政策
第一节 财政政策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财政政策乘数
第三节 财政政策的有效性

附录 常用财政词汇中英文对照表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节选

  《应用经济学丛书:财政学教程(第3版)》:  一、税收制度的含义  税收制度也称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和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税收制度不仅是征税机关的工作章程和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准则。  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对每个税种的具体征税规定即税收制度要素;二是由不同的税种构成的税制结构。  二、税收制度的要素  税收制度要素又称为税制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税收范畴的基本要素。税收制度要素一般有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减税免税,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税制的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从民法角度看,纳税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前者即居民个人,后者是依法成立并能独立享受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社团等。每种税都要规定各自的纳税人。例如,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凡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的,都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与纳税人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一个税收概念是“负税人”。负税人是税款的实际承担者或负担税款的经济主体;而纳税人只是负担税款的法律主体。在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无法转嫁时,纳税人同时又是负税人;当纳税人能够把所纳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时,纳税人和负税人则属于不同的主体。税法一般只规定纳税人,而不规定负税人。  纳税人一般是应纳税款的缴纳者,但在某些特殊场合,纳税人并不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而是由代扣代缴人代为缴纳。所谓代扣代缴人,即税法规定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额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例如,对于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税法规定以收入的取得者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收入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又如,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征收方法,以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确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管,简化征收手续。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征税所指向的客体,表明对什么东西征税。征税对象可以是商品、货物、所得、财产,也可以是资源、行为等。每一种税都有特定的征税对象。例如,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税法列举的应税消费品。因此,课税对象实质上规定了不同税种的征税领域,凡属于课税对象范围的,就应征税;不属于征税对象范围的,就不征税。从这个意义上说,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其他税的主要标志。  在讨论征税对象时,必须考虑与之相关的下列概念:  1.税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体现某一税种具体的征税范围和广度。确定税目对于那些征税范围较广、征税项目较为复杂的税种,其作用是重要的:一是可以明确征税对象的征免界限,凡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反之则不征税;二是便于依据不同项目设计差别税率,体现国家政策。  税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列举性税目,它是采用一一列举应税商品、经营项目的方法所规定的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下面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税源较大、征免界限清楚的征税对象,如消费税就是采用这种方法设计税目的。另一类是概括性税目,即概括应税商品或经营项目的大类所规定的税目。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应税项目的品种、类别复杂及征税界限不易划清的征税对象,如营业税就是按这种方法来设计行业征税项目的。2.税基税基的概念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被征税的项目或经济活动,即税收的经济基础,通常分为三大类,即收入(所得)、消费和财富,与征税对象的含义是一致的;二是指计算税额的基础或依据,简称计税依据,通常在计算税额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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