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朱旭光,郭华主编
页数:211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1091915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完善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研究》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评价系统研究”【课题编号2016YFC0800707,主持人郭华】及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审判理论一般课题“完善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研究”【课题编号2015spyblla,主持人朱旭光、郭华】的主要成果。
作者简介
朱旭光,山东滕州人,现任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曾任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主持完成国家课题1项、省级课题6项,发表论文多篇。 郭华,山东枣庄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秘书长。主持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司法部、公安部、团中央等课题。出版《鉴定结论论》《鉴定意见证明论》《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中国模式》等专著10部;主编、参编法学专著、教材30余部。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学》《法律科学》《法令月刊》等海内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
目录
一、司法鉴定实践的总体概况
(一)全国范围内司法鉴定的情况
(二)调研地区的司法鉴定情况
二、鉴定的启动(委托)与鉴定机构的选择状况
(一)民事诉讼中的委托
(二)刑事诉讼中的启动
(三)重新鉴定的启动
(四)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
三、鉴定意见的审查与使用状况
(一)鉴定人出庭率低
(二)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情况
(三)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核和采信
四、鉴定引发错案的状况
第二部分 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司法鉴定的启动(委托)程序问题
(一)司法鉴定启动(委托)程序的法律规定问题
(二)司法鉴定启动(委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问题与原因
(一)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制存在的问题
(二)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制产生问题的原因
三、司法鉴定实施过程非诉讼化问题
(一)办案机关违法、违规鉴定
(二)鉴定程序、标准的不统
(三)同一认定结论与种类认定结论的混同
(四)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混淆
(五)鉴定机构能力不足
四、鉴定意见的审查与使用问题
(一)鉴定意见的类型分析
(二)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中鉴定意见的审查与使用
(三)检察机关工作中鉴定意见的审查与使用
(四)法院审判阶段中鉴定意见的审查与使用
五、司法鉴定导致错案的缘由
(一)鉴定意见本身的错误
(二)司法鉴定使用中的偏差
第三部分 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设想
一、完善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制度的设想
(一)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配置
(二)细化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
(三)强制启动与任意启动相结合
二、完善司法鉴定委托机制的设想
(一)对司法技术部门进行科学定位
(二)完善司法鉴定委托机制
(三)构建司法鉴定委托的监督机制
三、完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的设想
(一)完善鉴定检材的提取、保管程序
(二)统一行为规范、鉴定标准
结语
附录一: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附录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附录三: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附录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节选
《完善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研究》: 为完善司法鉴定程序,着力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司法部于2016年3月2日修订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中纷纷就鉴定委托权问题做出规定。从其规定来看,虽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有所回应,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尚待解决。 1.刑事诉讼中的鉴定启动权分配 鉴定意见作为现代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之王”,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甚至在死刑案件中往往扮演着“一鉴定生死”的重要角色。①尽管鉴定意见没有天然的证明效力,但其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决定性作用不容小觑。然而因刑事诉讼中鉴定启动权分配在当事人与办案机关之间存在本质差别,以至于影响了鉴定启动的科学性。办案机关拥有强势的鉴定启动权,可以依需要随时启动鉴定。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245条规定,对于鉴定人已经做出的鉴定意见,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第246条规定,对于鉴定人已经做出的鉴定意见,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职权需要启动鉴定、补充鉴定,且可由内设机构实施鉴定。另外,第243条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第244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的,可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由此可知,公安机关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选择拥有绝对控制力,在启动鉴定的过程中,当事人不被允许参与鉴定过程,且不享有对鉴定人的选择权,申请回避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方式也就无法得到有效实施。此外,当事人可对侦查机关给出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该异议需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才能补充或重新鉴定,当事人未享有相应的救济权利。 检察机关在鉴定启动权问题上同样拥有绝对优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进行鉴定。第248条规定,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第252条规定,检察机关可自行决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第253条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