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教育社区
www.teccses.org

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类案办理要诀-公诉技能传习录

封面

作者:桑涛,姚海华著

页数:352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1021938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公诉技能传习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权利侵犯人身权利类案办理要诀》以问题为中心,创新性运用对话体讲授公诉技能。采用讲故事的方式,通过公诉新人向师父请教问题、师父作答的形式讲述日常工作中公诉新人经常遭遇的疑难问题以及在师父眼中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强调公诉新人在掌握方法之后如何去解决实际问题。以刑法分则中的类罪名为主线,兼顾公诉部门办案中的常见罪名与问题,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接触的罪名多、遇到的问题多,读过《公诉技能传习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权利侵犯人身权利类案办理要诀》,这些棘手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作者简介

  姚海华,浙江省舟山市人,法律硕士,2003年进入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至今,曾任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现调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任检察员。公诉工作十多年以来,潜心研究刑事法律理论和实务,并用笔名“深海鱼”创办了“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撰写过上百篇实务文章,攻克了实务中众多的疑难复杂问题,产生了一定影响力。

目录

第一篇 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常见问题及办理要诀(上)
1.放火罪与寻衅滋事罪如何区分?
2.以放火为手段的故意杀人,应该认定为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3.被告人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4.如何区分放火罪与爆炸罪?
5.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放火罪?
6.如何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7.投毒药将他人饲养的牲畜毒死的行为如何定性?
8.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爆炸罪?
9.是寻衅滋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出于收藏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还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11.购买仿真枪能否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
12.持有不能正常击发的“枪支”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13.临时替他人保管枪支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14.在具体办案中,“枪支”的鉴定标准如何掌握?
1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肇事罪如何区分?
16.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和与其他犯罪的区分是怎样的?
17.盗割使用中的电缆的行为一律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吗?
18.如何认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19.在哪些地方交通肇事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0.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21.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22.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3.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24.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25.利用非机动车违章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26.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
27.机动车自行“溜坡”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
28.希凡对交通肇事罪及相关犯罪审查起诉部分难点问题的探析
29.如何区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
30.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常见问题及办理要诀(中)
1.暴力阻碍“临时工”执法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2.妨害协警单独执法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3.主动去公安机关信访办公室殴打工作人员能否认定妨害公务罪?
4.用“自杀”、“自残”的方式阻碍执法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5.怀疑是假警察而暴力阻碍执法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6.“暴力袭警”的认定和处理
7.妨害公务罪与其他罪名的关系
……

第二篇 侵犯财产权利类案
第三篇 侵犯人身权利类案

节选

  《公诉技能传习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权利侵犯人身权利类案办理要诀》:  18.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重点问题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对计算机中的信息系统予以删除、修改、增加、干扰,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失去正常功能,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删除,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有的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取消其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其中的几项或者全部。修改,是指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进行改变,或者将原程序用另一程序加以替代,改变其功能。干扰,是指通过一定手段,如输入一个新的程序,干扰原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破坏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包括破坏不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既包括有形破坏也包括无形破坏,无形破坏主要指通过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破坏性程序进行破坏。201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作了规定,第5条规定:“(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另外,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公安部颁布《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规定,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而平常接触的木马程序不会自我繁殖,与病毒不同,它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远程控制程序。实践中,木马程序并不会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灭数据,从病毒概念上来讲,它不是病毒,但它在窃取数据资料和服务端的操作权限过程中,会严重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导致计算机丧失正常功能,因此木马程序也应当被认定为破坏性程序,可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第(三)项“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的规定。  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破坏该信息系统功能或者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同时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认定,吸收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轻行为。  19.倒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行为如何定性?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活动如今分工越来越细。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活动中,有制作非法获取数据的程序、传播用于非法获取数据的程序、非法获取数据后销赃获利、使用数据等行为通常由不同的人实施,大规模的在网上进行交易,各个环节的人员缺乏事前的通谋,很难根据共同犯罪打击。因此,在201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实践中有很多倒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案例,虽然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能够控制计算机,但是也不能按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因为在倒卖过程中,行为人事实上是没有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但倒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可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

下载地址

立即下载

(解压密码:www.teccses.org)

Article Title:《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类案办理要诀-公诉技能传习录》
Article link:https://www.teccses.org/8049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