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林卉主编
页数:262页
出版社:国家开放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
ISBN:978730407363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由“律师法学基本理论与律师管理规范”和“律师主要业务操作指导”两部分构成, 涵盖了律师法学概述、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律师管理体制、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等具体内容。
目录
第一章 律师法学概述
第一节 律师
第二节 律师法
第三节 律师法学
第二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律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国外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四节 律师制度的价值
第三章 律师管理体制
第一节 国外律师管理体制概览
第二节 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第三节 中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
第四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二节 律师的执业纪律
第三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律师的权利
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
第二节 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第三节 律师事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七章 律师应具备的业务素质
第一节 律师应具备的业务素质概述
第二节 律师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
第三节 律师应敬业并具备责任意识
第四节 律师应具备较强的观察、理解、思辨和应变能力
第五节 律师应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节 律师应具备的其他业务素质
下编 律师主要业务与实务操作指导
第八章 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第一节 民事诉讼概要及基本特点
第二节 案件的受理
第三节 诉讼前的准备
第四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第五节 第一审程序代理
第六节 第二审程序代理
第七节 再审与执行代理
第八节 特别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九章 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业务
第一节 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概述
第二节 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
第三节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
第四节 第一审阶段的律师辩护
第五节 第二审阶段的律师辩护
第六节 律师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
第七节 申诉代理业务
第八节 自诉代理业务
第九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第十章 行政诉讼代理业务
第一节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范围和种类
第四节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章 法律援助业务
第一节 法律援助业务概述
第二节 法律援助的范围与对象
第三节 律师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节 法律援助的实施与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法律顾问实务
第一节 法律顾问概述
第二节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方式和制度
第三节 法律顾问的聘请
第四节 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节 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三章 申诉代理与仲裁代理业务
第一节 律师申诉代理
第二节 律师仲裁代理
第十四章 法律咨询业务
第一节 法律咨询概述
第二节 法律咨询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法律咨询的基本环节
第四节 法律咨询中的常见问题与答复
第十五章 律师代书
第一节 律师代书概述
第二节 几种常见法律文书及其写作方法
附录 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节选
《律师法学:理论、规范与实务》: 一、特别程序概述 特别程序,是指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等通常审判程序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特别程序审理解决的不是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而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特别程序中可能没有相对方。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或因起诉而开始的。申请人或起诉人可能并没有对方当事人(被告)。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实行一审终审。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实行两审终审制,例外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4)审判组织特别。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采用合议庭进行审理: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特别程序以独任制为原则,合议庭为例外;非特别程序则以合议庭为原则,独任制为例外。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其他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相比之下,按照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后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而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7)免交诉讼费用。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