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李文生
页数:208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
ISBN:978751021267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国家检察官学院全国预备检察官培训系列教材(5):反渎职侵权业务教程》重点介绍预备检察官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和业务规范,注重业务技能及实务经验的传授和职业素养的养成,通过文书范例和典型案例着力解析预备检察官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力争使教材内容涵盖检察官基本职业素养、基本业务规范和基本业务技能,适应预备检察官岗位素质和业务能力培养的要求,使预备检察官通过培训具备履行检察官职务的素养和能力。
目录
第一章 反渎职侵权工作概述
第一节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主要职责
第二节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基本流程
第三节 反渎职侵权岗位的素能要求
思考题
第二部分 反渎职侵权工作实务
第二章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程序和措施
第一节 受案
第二节 初查
第三节 立案
第四节 侦查措施
第五节 强制措施
第六节 侦查终结
思考题
第三章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机制
第一节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一体化机制
第二节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协作机制
第三节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监督机制
思考题
第四章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第一节 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二节 玩忽职守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三节 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四节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五节 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六节 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七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八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侦查
思考题
第三部分 常用文书制作与范例
第五章 侦查文书概述
第一节 侦查文书的种类及制作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职务犯罪侦查法律文书总览
第六章 常用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文书制作与范例
第一节 叙述式侦查文书
第二节 笔录式侦查文书
第四部分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精品案例
一、林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二、龚某玩忽职守、受贿案
三、陈某徇私枉法、受贿案
四、吴某某、王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
五、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案
六、白某等人刑讯逼供案
节选
《国家检察官学院全国预备检察官培训系列教材(5):反渎职侵权业务教程》: 理解初查的概念,应注意的是,初查不能代替侦查。初查获取的证据资料,如果属于实物证据,无论在哪一个阶段获取,无论是由哪一个主体提取的物证、书证,经有权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确认并采纳,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明效力;而对于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初查对象陈述等不能够直接作为证据,通常需要在立案以后对初查阶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查对象和被害人陈述进行“转换”,重新询问或讯问。 二、初查的程序 初查与侦查相比,具有取证方式的限制性和手段的不完整性,因此,初查要严格执行内部审批制度,防止泄密现象发生,注意讲究策略方法。 1.对于应由本院初查的线索,经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依法进行初查。初查要案线索需要履行其他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检察机关初查的权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负责地方副省级以上干部、中央单位司局级以上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负责本辖区内厅局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地、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负责本辖区内县处级干部犯罪线索的初查;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负责本辖区内科级干部、一般干部等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根据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可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直接初查、组织、指挥、参与初查或者指定辖区内其他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也可将本院负责初查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案件线索,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2.初查中的调查取证、询问等工作应由2名以上检察人员依法进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1款情形的,参与初查的检察人员应当回避。 3.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办案人员应根据案件线索情况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初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案件线索的初步分析。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线索来源及涉及的主要问题,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犯罪范围的评估。 (2)初查的目的、方向、范围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3)初查的时间、步骤、方法、措施等。 (4)对可能出现情况的预测及应对措施。 (5)初查的人员配备、分工、组织领导。 (6)安全防范预案。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明确办案人员的配备、分工和在个案安全防范方面的职责,在检察机关询问证人、接触被查对象时的安全措施,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7)保密方案(措施)。明确办案人员的保密责任、保密的具体措施,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初查的注意事项 1.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刑诉规则》第168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由此可知,只有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犯罪线索进行初查,未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展初查,目的在于防止初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需要公开进行初查、接触被查对象、延长初查期限的,初查后无论是否提请批准立案,都应报检察长决定。未经检察长决定,不得擅自处理,目的是严把立案关,防止该立的案件不立,不该立的案件违法立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2.秘密进行。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避免打草惊蛇和给被查对象带来不必要的不良影响。如果到被举报人、控告人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初查不能擅自接触被查对象。初查期间接触被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3.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初查与侦查的区别之一就是调查措施的非完全性和非强制性。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初查要案线索需要履行其他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初查可以请纪检监察机关协助调查,但不得借用“两规”、“两指”控制被查对象。不得参与其他机关对违法违纪人员的看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