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胡剑锋著
页数:284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1021876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强制医疗程序适用与检察监督》依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医疗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对强制医疗问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究和论述。 《强制医疗程序适用与检察监督》整体上分为:“强制医疗程序基础理论”、“当代强制医疗制度考察”、“强制医疗适用条件”、“强制医疗程序证明制度”等。 《强制医疗程序适用与检察监督》内容全面具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全面了解深入研究强制医疗制度的重要参考。
作者简介
胡剑锋,1966年出生,1986年至今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现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先后从事刑检、办公室、反渎工作,多次立功受奖,其中两次因理论研究成绩显著被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荣记三等功,多篇文章在《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检察实践》等期刊上发表。
目录
第一节 强制医疗制度概述
第二节 强制医疗程序法理基础与价值分析
第三节 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当代强制医疗制度考察
第一节 当代强制医疗制度之模式
第二节 中外强制医疗程序之比较
第三节 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现状分析
第三章 强制医疗适用条件
第一节 强制医疗适用的客观要件
第二节 强制医疗适用的主体要件
第三节 强制医疗适用的危险性要件
第四节 强制医疗适用的必要性要件
第四章 强制医疗程序证明制度
第一节 强制医疗程序的证明对象
第二节 强制医疗程序的证明责任
第三节 强制医疗程序的证明标准
第五章 公安机关强制医疗程序适用与检察监督
第一节 公安机关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
第二节 公安机关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检察监督
第三节 临时约束措施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
第四节 完善我国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制度的思考
第六章 检察机关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与监督制约
第一节 检察管辖
第二节 强制医疗案件的审查
第三节 检察机关自行发现与精神病鉴定的启动
第四节 检察环节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内部监督制约
第七章 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审理程序与检察监督
第一节 强制医疗案件的审判组织与方式
第二节 强制医疗案件的庭审程序
第三节 法庭审理阶段普通刑事诉讼与强制医疗程序的转换
第四节 强制医疗审理程序的检察监督
第八章 强制医疗执行与检察监督
第一节 强制医疗执行机构
第二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依据与主体
第三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内容
第四节 强制医疗解除的监督
第九章 强制医疗程序监督机制的完善
第一节 强制医疗程序违法情形的发现机制
第二节 强制医疗程序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
第三节 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协同配合机制
第十章 强制医疗程序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一节 被害人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
第二节 强制医疗程序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转换
第三节 医疗经费的保障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强制医疗程序适用与检察监督》: 一、公安司法人员对强制医疗案件的证据调查方面 由于公安司法人员法医专业知识缺乏,鉴定意见调查的形式倾向明显。首先,强制医疗案件的证据调查主要围绕涉案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及对社会构成再危害的可能性展开,这是证据调查和证据证明的新领域。面对这种转变,公安司法机关在取证意识、取证手段和证明方式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适应。其次,认定涉案精神病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专业性极强,专业陪审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等执行得不够到位,强制医疗案件的申请和决定难免因办案人员法医专业知识缺乏而存在局限。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害人家属对鉴定意见没有明显异议并提供一定证据作为支撑,该类案件的庭审和决定基本上流于形式,决定结果基本上可以预见。 二、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适用条件的把关方面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实施强制医疗,实质上是鼓励司法机关优先考虑由家属或监护人看管和治疗,只有在涉案精神病人看管缺位或无力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的情况下,才应申请强制医疗。由于相关规定对“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模糊界定,尤其面对责任倒查的考核机制,不少办案人员认同走程序移送法院裁决的办法,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对强制医疗程序的人口门槛进行严格控制。 三、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启动程序的监督方面 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启动程序的监督不够全面有力。目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交的强制医疗案件的监督,主要集中在侦查程序的形式合法化方面,对公安机关不应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缺乏有效监督。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应当强制医疗而公安机关按普通刑事案件处理的情况,通常比较容易处理。但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如果检察机关发现涉案精神病人可能存在“被精神病”、“假精神病”等情形的,往往只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公安机关推诿、不配合,检察机关缺少有效的监督手段。 四、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执行和监督方面 一是临时约束措施的执行缺乏明确规范。在立法规范方面,《刑事诉讼法》对临时约束措施仅作原则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亦未加以细化,临时约束措施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实施地点和方式、方法不够明确,公安机关执行时,卫生部门是否需要提供协助?公安机关采取临时约束措施是否需要告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公安机关在具体案件操作中有失规范,公诉部门依法监督也缺乏抓手。目前,对于精神病人医疗、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普通病人医疗过程中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立法,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少量的司法解释。但是,综观这些规范性文件以及《精神卫生法》关于精神病人“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有关规定,除了2009年湖南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湖南省戒毒管理局制定实施的《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之外,均未对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范围和强度予以明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