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本书编委会
页数:2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
ISBN:978750938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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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现行的测绘法于1992年制定,2002年作了全面修改。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地理信息利用和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现行测绘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在地理信息共享、地理信息安全、地理国情监测、应急保障测绘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责任条款也不完备,既制约了测绘地理信息的广泛普及和有效使用,影响了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更难以保障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针对当前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遵循加强共享、促进应用,统筹规划、协同指导,规范监管、强化责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指导原则,从加强测绘成果共享和应用、统筹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和应用、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方面对现行测绘法进行了修改。
本书特色
现行《测绘法》是1992年制定的,2002年作了全面修订。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社会需求日益增长,对地理信息应用和管理提出新要求,现行测绘法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鉴于这种情况,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测绘法》。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测绘成果共享和应用。测绘成果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定密并及时调整;进一步明确测绘成果无偿提供和使用的范围;鼓励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规定测绘地信部门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工作。(二)关于基准站建设和应用。明确测绘地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明确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要求测绘地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规范和指导。(三)关于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增加一章,规定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对涉密地理信息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同时明确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涉密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四)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和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并将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层级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测绘地信部门修改为省级测绘地信部门。(五)关于法律责任。对危害地理信息安全和涉及基准站的违法行为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对地理信息泄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并加大对违法测绘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