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伟著
页数:32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
ISBN:978751304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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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内容系统全面;专业性和针对性强;经过修订与时俱进。
作者简介
王伟,男,1969年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主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届金融与保险学博士后。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与保险法、企业公司法、市场监管与信用法治等。曾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多年的经济和民商事审判工作,199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入首批“中国-加拿大高级法官培训项目”公派赴蒙特利尔大学学习。主要社会兼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
本书特色
本书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更新以及董事责任保险的相关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在2006年版本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书论及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其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本制度是公司法上的重要制度。所谓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是指以董事、高级职员(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向公司或第三者(股东、债权人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在从事公司各项业务和日常经营活动时,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仅仅基于其所担任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职位而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对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本书力图从宏观上把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存在依据以及法律理念,并在此基础上阐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微观制度构造。在论证过程中,笔者将运用现有公司法、保险法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法律实践,从公、私法相互渗透的关系上论证董事责任保险及其配套制度,并在引进、借鉴的基础上阐明建立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
目录
第二章: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 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民事赔偿责任,是董事责任保险的标的。本章首先探讨了公司制度的本质,以及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基本责任范围,说明由于公司治理的社会化而导致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的社会化。本章就董事和高级职员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责任,以及其在环境保护中的义务、责任等进行了论证,并结合我国法律及实践,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进行了探讨。
第三章: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主体 本章首先就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利益等一般问题进行了界定。同时,本章就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较为特殊的四类被保险人进行了分析,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等。
第四章:保险责任认定的一般条款 在一定程度上,董事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认定需要以保险法及保险合同为基础,但同时也要考察公司理结构、公司法律规则以及公司和董事、高级职员相应的法律关系。本章着重讨论了保险责任认定中的基本问题,包括:承保基础、不当行为、索赔和损失、除外责任等。
第五章: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则 原则上,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亦适用于董事责任保险。然而,与其他职业责任保险相比,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认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相比较其他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赔偿责任和费用的分摊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中所特有的问题。同时,公司破产对董事责任保险的影响,也是本章所关注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公司补偿制度 本章目的在于研究公司补偿制度的基本分类、制度构造、构成要件等基本问题,从而确立董事责任保险的重要理论基础。文章讨论了公司补偿制度的法理根据,分析了法定补偿制度和赋权型补偿制度,并分析了补偿的行为要件,即:在民事程序中,董事和高级职员应出于善意而行事,并且合理地相信其行为符合或至少不违反公司的最佳利益,即“善意”标准;在刑事程序中,董事没有合理的原因相信自己的属于非法,即“合理相信”标准。不同诉讼种类(派生诉讼和其他第三人诉讼)对公司补偿将会产生影响。最后,笔者就建立我国公司补偿制度提出了个人见解。
第七章:董事责任保险危机及替代性措施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英美法国家出现了一场董事责任保险危机。危机导致了责任风险急剧增加,保费急剧增长,导致董事和高级职员难以获得董事责任保险,公司在吸引合格、能干的董事会成员方面的能力明显降低。本章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危机的产生原因,并对限制责任立法以及自我保险在缓解责任保险危机方面的作用进行了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