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李永宁
页数:420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
ISBN:978756206529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环境资源法学(第2版)》反映教育思想、教育观念以及教学改革成果的重要载体,是我校新一轮课程建设的重点。为了适应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才目标的要求,学校决定紧紧抓住实施“质量工程”的有利时机,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合作,启动新一轮的教材建设工作。 《环境资源法学(第2版)》建设围绕各专业的核心课程和方向课程进行,命名为“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承担编写任务。
作者简介
李永宁 博士研究生导师,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环境与资源法教研室主任。1985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4年考取长安大学环境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现任西北政法大学李永宁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和经济学,环境与资源法学。
本书特色
目前,环境资源法学已成为高校法学类、财经类等专业普遍开设的基础课程之一。本书正是为这类专业的需求而编写的教材。本书第二版修订了环境资源法理论研究的一些新成果,增加了对环境资源法在实务中遇到新问题进行了回应,加入了一些新颁布司法解释的最新内容,使得本书更加符合理论与实践的需要。
目录
第一节 环境与环境问题
第二节 环境保护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环境资源法学
第一编总论
第二章 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的含义和特征
第二节 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
第四节 环境资源法的任务、目的和作用
第五节 环境资源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章 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概念及构成
第二节 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与环境资源立法体系的关系
第四章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协调发展原则
第三节 预防为主原则
第四节 环境责任原则
第五节 公众参与原则
第五章 环境资源法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基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 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四节 “三同时”制度
第六章 环境资源法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
第二节 环境资源税费制度
第三节 环境标准制度
第四节 环境监测制度
第五节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节 生态补偿制度
第七章 环境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责任
第二节 环境民事责任
第三节 环境刑事责任
第八章 环境纠纷和环境诉讼
第一节 环境纠纷概述
第二节 环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
第三节 环境诉讼
第二编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九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含义及其特点
第二节 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十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十一章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水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节 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章 海洋环境法
第一节 海洋环境法概述
第二节 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十三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十四章 有毒有害物质和能量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农药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十五章 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农村环境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农业环境的法律保护
第三编资源保护法
第十六章 自然资源法概述
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自然资源法的体系
第三节 自然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生物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草原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十八章 非生物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水土保持和防沙治沙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海域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章 特殊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保护森林公园、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自然灾害防治法
第四编国际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第四节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十一章 国际环境及其保护公约
第一节 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国际大气和气候保护法
第三节 国际淡水和水道保护法
第四节 土地、森林和生物资源国际保护法
第五节 世界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国际保护法
第六节 国际特殊污染防治法
第七节 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
第二十二章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及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
第二节 国际环境争端及其解决方法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节选
《环境资源法学(第2版)》: 2.人与自然关系说。该学说以著名法学家蔡守秋教授为代表。该学说认为“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两个方面”。蔡守秋教授认为“可以将法律分为两大部门:一是强调调整人与人关系的,以保护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为直接立法目标的法律部门,这就是传统的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二是强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以保护环境资源、维护自然生态秩序为直接立法目标的法律部门,这就是环境保护法、资源法、国土开发整治法、灾害防治法等法律部门”。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关系的综合”,“只有经过环境法所调整的那种环境社会关系才属于环境法律关系”,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内容,所以环境资源法必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关系说”,不仅认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时认为环境资源法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是,因为其突出了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所以《环境资源法学(第2版)》将这种理论称为“人与自然关系说”。 3.环境资源行为说。该学说以徐祥民教授为代表,徐祥民教授认为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其实是在调整人的行为之后发生的,是调整行为之后的后果,是第二层次的问题,因而,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非社会关系。法律通过对行为的调整,进而影响或作用于各种关系(包括社会关系及人与自然),使之达致人域与人际的和谐稳定”,“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行为同时产生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调整人的行为,通过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而使社会关系恢复常态,使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变为法律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趋于和谐”。因而徐祥民教授认为把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行为“促进了法学理论的逻辑自足性和概念法学之概念的法学严谨性。同时也使法律摆脱了泛‘法律化’和泛‘主体化’的道路,从而给传统的法律注入了生态化因素”。 上述三种学说虽然存在很大分歧,但都突显了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给环境资源法的理论研究带来很大的启迪,是一种积极的理论探索成果。但《环境资源法学(第2版)》坚持“社会关系说”的观点,认为环境资源法调整环境资源社会关系,也就是由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等发生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理由是:①法律的本质是一种意志关系,法律规范的作用就是将这种统一意志关系施加给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克服主体的个别意志对统一意志的悖逆,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人们无法把法律强加给无意识的自然资源,而且,作为自然物的环境资源既无个别的意志,也无法领会法的统一意志,更不能表达出自己的意志和落实法律的意志。因此,法律是不可能调整自然世界的。②就社会关系的本质而言,社会关系所反映的只能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不可能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脱离了社会,脱离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将变得毫无意义,就比如对物的所有权,并不是对物而言的,而是对其他人而言的。所以说法律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如果离开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法律即使赋予自然权利和义务,也会是空洞的和没有任何实际价值的。③法律是通过影响人的行为来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的。法律的作用在于给人的行为设定一个边界,然后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设定的权利范围内自主调整自己的行为以达到法律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而不是通过法律调整自己的行为,法律只是人设定自己行为的依据。就比如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而实现理想的市场竞争秩序一样。法律着眼的是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的应然状态是法律确定调整方向的出发点,在此条件下,法律才有可能制定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的规范标准。如果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那么调整的方向如何判断,以及人的能力的差异性无疑也会给法律调整的标准带来困难。所以,认为环境资源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观点虽然可以解决“人与自然关系说”存在的不足,但在理论上仍然存在一定的欠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