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潘修平
页数:18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
ISBN:9787503658655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该书从法学的角度对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进行了研究,吸收了美国的成功经验,设计了我国未来的存款保险制度。该书中还研究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影响,提出了新的银行监管架构。最为重要的是,该书研究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影响,针对我国银行破产中存在的问题,设计了新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本书的新颖之处,信手拈来,可见如下诸端:
其一,按保险标的对各类保险进行分类,认为存款保险当属责任保险中的保证保险;
其二,突破现有通说,认为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银行所负有的向存款人返不存款的责任;
其三,否定国外存款保险法研究中通行的代位权说,认为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赔付之后享有的是民法上的追偿权;
其四,强调存款保险机构的金融监管权,提出了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改革银行监管体制的种种建议;
其五,关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对银行破产的影响,主张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后应采用以行政程序为主导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其六,设计了中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模式。
作者简介
潘修平,男,1966年 6月9日生于辽宁省营市,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师从于我国著名的民商法专家杨振山教授。潘修平律师大学毕业后长期在中国水产总公司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其间被公司派往国外工作两年。1996年开始从事执业律师工作,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其所的一些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在国内外有较大的影响力。主要办理民商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业务专长为:涉外法律事务、金融、房地产、证券、公司法律事务、投资、知识产权等。潘修平律师具有丰富的国外工作经验,在工作中可以使用英语进行交流。而且,平时十分注重理论学习和研究,先后发表民商法专业论文数十篇。刘家刚,男,1971年6月生,民商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市涨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家刚律师曾任职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参加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大楼、中国银行总行大楼、中国建筑文化中心的建设。后进入律师行业,成功代理了多项重大、疑难、复杂的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名誉权、融资租赁、涉外、刑事辩护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多次在中央电视台录制节目,其中对河北白沟苯中毒事件的采访节目被收入中央电视台精选节目文字版丛书中。在2002年9月开播的中央电视台二套与建设俄房地产节目中,作为律师参与对锋尚等地产项目的法律评估。在从事实践的同时,刘家刚律师博览群书、积极探索,著有文章多篇发表在各类报纸、杂志上。深厚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及勤勉的工作态度,铸就了一名成功的专业律师。
本书特色
该书从法学的角度对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进行了研究,吸收了美国的成功经验,设计了我国未来的存款保险制度。该书中还研究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影响,提出了新的银行监管架构。最为重要的是,该书研究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影响,针对我国银行破产中存在的问题。设计了新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目录
第一节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第二节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及类型
第三节 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 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五节 存款保险的属性
第六节 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二章 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和存款人的保护
第一节 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保护
第二节 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节 存款保险机构承担责任的条件、方式及时间
第四节 保护银行和存款人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及防范措施
第五节 存款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责任后的求偿权
第六节 存款保险制度与其他金融保护制度的关系
第三章 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管
第一节 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权的来源
第二节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分工与协作
第三节 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对银行的检查与评估
第四节 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处罚措施
第五节 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的银行监管体制
第四章 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救助、处置和清算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处置倒闭银行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银行救助
……
第五章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设计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