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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保护法律常识

封面

作者:平嘉昕

页数:218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

ISBN:978710919525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特殊群体保护法律常识》综合介绍了特殊群体中的不同人群在法律上享受的权利和法律对特殊群体维权的一些规定, 在配合实例的基础上, 让读者朋友更清楚地理解保护特殊群体的相关法律知识, 达到知法、懂法、用法的目的。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特殊群体知识概述

第一节 特殊群体

第二节 弱势群体

第三节 弱势群体的外延

第四节 优抚对象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节 家庭保护

第二节 学校保护

第三节 社会保护

第四节 司法保护

第五节 你问我答

第三章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节 政治权利

第二节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节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节 财产权益

第五节 人身权利

第六节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八节 你问我答

第四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节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节 社会保障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四节 社会优待

第五节 宜居环境

第六节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八节 你问我答

第五章 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节 康复

第二节 教育

第三节 劳动就业

第四节 文化生活

第五节 社会保障

第六节 无障碍环境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八节 你问我答

附则

节选

  《法律行为百科全书:特殊群体保护法律常识》:
  一、社会保护
  所谓“社会保护”,就是要求作为保护主体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以适合自身特点的形式和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一般来说,社会保护的作用表现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家庭、学校教育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教育能力等。而能够发挥以上作用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因此,要提倡全社会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并且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二、教育平等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全世界所有国家和所有与教育有关的人都非常关注教育平等的问题。在教育平等逐步被各国宪法确认为一种平等的基本权利的情形下,如何具体实现这一权利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又是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经济困难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往往被忽略,而身患残疾、智力障碍的未成年人更是很少能得到公平的对待。这种状况实际上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明显不符合教育平等的理念,因而是必须作出改变的,立法时要给予极大关注和重视。
  三、网络信息服务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是以社区的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提供安全、文明、健康、丰富的网络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性上网服务场所。公益性(无偿服务)是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坚持的原则,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公益性互联网的创建目的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绿色上网空间,提供安全、有益、便利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引导未成年人合理地使用互联网信息资源,享受网络文明。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既可由区委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投资创办,也可鼓励慈善机构和相关企业投资赞助创建,并由社区直接管理。
  四、精神文化作品
  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主要是指可以满足未成年人特定需求的精神文化作品。一方面要求作品的内容积极进步、健康向上,符合未成年人的需要,适合未成年人阅读观赏;另一方面,作品的形式要适合未成年人的阅读观赏兴趣和口味,而且还要求作品种类丰富、数量充足,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足够的精神文化产品。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等作为精神文化的主要提供者,应努力为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创作或者提供各种健康的作品。国家应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并对此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扶持。
  政府鼓励和支持科技团体和科研机构向未成年人开展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对投资举办未成年人科普活动的科技团体和科研机构,国家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鼓励和相应的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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