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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法律常识

封面

作者:平嘉欣

页数:216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

ISBN:978710919528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全书从医疗纠纷概述、医患关系、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及医疗纠纷赔偿等方面, 阐述了医疗过失、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的定义和不同, 又重点论述了医疗事故的处理、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医疗纠纷赔偿金的计算等问题。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医疗纠纷概述

第一节 医疗纠纷及其特点

第二节 医疗过失

第三节 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

第四节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五节 你问我答

第二章 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关系

第一节 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认识非法行医

第五节 你问我答

第三章 医疗事故应对

第一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则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罚则

第五节 医疗事故罪

第六节 你问我答

第四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一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定义和目的

第二节 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和受理

第三节 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节 鉴定专家组的组成

第五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六节 你问我答

第五章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第一节 医疗事故分级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 一级医疗事故

第三节 二级医疗事故

第四节 三级医疗事故

第五节 四级医疗事故

第六节 你问我答

第六章 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渠道

第一节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

第二节 医疗事故行政调解

第三节 你问我答

第七章 医疗纠纷诉讼

第一节 医疗纠纷诉讼的常识

第二节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第三节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第四节 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撤诉、申诉和再审

第五节 你问我答

第八章 医疗纠纷赔偿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二节 医疗事故纠纷的赔偿

第三节 医疗损害纠纷的赔偿

第四节 你问我答

节选

  《法律行为百科全书:医疗纠纷法律常识》: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与医方是相互对应的关系,但是患者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当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有权获得基本医疗权利。患者在与医方签订具体合同时,又享有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
  病人的权利来源于公民的权利,作为患者这一特殊主体的权利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有体现。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第二类是法规,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第三类是卫生部或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例如《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院工作制度》《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等有关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商、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涉及患者权利的条款有:
  (一)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部门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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