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张力,金家新著
页数:288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
ISBN:9787560997230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研究认为,我国在法律上固然确认了公立大学作为事业单位的民事主体地位,亦即公立大学的“一次法人化”,但现行公立大学的法人体制仍存在漏洞。高校法人地位在公法上明显不足,而在民法上又过剩,导致公立大学无法正确把握其“公权利”和“私权利”的界限,甚至出现其民事主体地位遮盖、替代其公法人独立性的本末倒置的情况。因此,亟需进行公立大学的“二次法人化”改革。首先,建立科学、完善的大学章程并发挥其在大学自治中的作用;其次,优化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公立大学法人外部治理结构及公立大学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在学校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制约机制;最后,从法律上确认其公法人的主体地位,对其泛滥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有效限制,从而引导公立大学回归公法人的本质,以促进我国公立高校法人化治理水平,发挥公立高校的公益职能。
作者简介
张力,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私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法学(民商法方向)博士、法学(经济法方向)博士后;深圳前海法律研究院副院长;白俄罗斯国立大学比较民法学与比较教育学公派访问学者;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等。历任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研究方向为民法学、中国与独联体国家比较民法学与比较教育学。在《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出版《法人独立财产制研究》等专著及教材4部。
金家新,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
本书特色
本书研究认为,我国在法律上固然确认了公立大学作为事业单位的民事主体地位,亦即公立大学的“一次法人化”,但现行公立大学的法人体制仍存在漏洞。高校法人地位在公法上明显不足,而在民法上又过剩,导致公立大学无法正确把握其“公权利”和“私权利”的界限,甚至出现其民事主体地位遮盖、替代其公法人独立性的本末倒置的情况。因此,亟需进行公立大学的“二次法人化”改革。首先,建立科学、完善的大学章程并发挥其在大学自治中的作用;其次,优化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公立大学法人外部治理结构及公立大学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在学校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制约机制;x后,从法律上确认其公法人的主体地位,对其泛滥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有效限制,从而引导公立大学回归公法人的本质,以促进我国公立高校法人化治理水平,发挥公立高校的公益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