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史正保
页数:572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
ISBN:978751416610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商法学(第2版)》是根据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本要求》的规定,针对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教学特点和创新人才培养目标,由长期在高校从事商法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老师精心编写而成。 《商法学(第2版)》与同类商法学教科书相比较而言,《商法学(第2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全面系统、覆盖面广。二是体例新颖、突出案例教学。三是紧扣国家司法考试。
作者简介
史正保,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甘肃武山人,中共党员,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财税法、商法、企业与公司法。
目录
第一节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商事主体制度
第四节 商事行为制度
第五节 商事登记制度
第六节 商业名称制度
第七节 商事营业制度
第八节 商业账簿制度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设立
第三节 公司发起人和股东
第四节 公司章程
第五节 公司资本
第六节 公司组织机构
第七节 公司股份
第八节 公司债券
第九节 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十节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启动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破产债权和债权人会议
第六节 重整制度
第七节 和解制度
第八节 破产清算
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主体
第三节 证券发行
第四节 证券上市与交易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六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
复习思考题
第六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第三节 票据行为
第四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抗辩
第五节 票据权利的救济
第六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汇票法律制度
第八节 本票和支票法律制度
复习思考题
第七章 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
第四节 保险业法
复习思考题
第八章 海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海商法概述
第二节 船舶和船员
第三节 海事合同
第四节 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
第五节 共同海损
复习思考题
第九章 商事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第二节 商事诉讼法律制度
复习思考题
参考文献
节选
《商法学(第2版)》: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又称为“商业行为”,是大陆法系民商法中特有的概念。一般认为,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从事的行为。这一概念体现了大陆法系重视逻辑推演的传统理念,而以经验主义为原则的英美法系则不重视对商行为的概念进行抽象归纳。但就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国家对其确切含义也有不同的界定。 1.主观主义原则。以《意大利民法典》为代表,以商人概念为前提推导出商行为。根据该《法典》的规定,商事行为是由商主体从事的任何以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管理和妥善保管为目的或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经济活动。采用这一原则的国家,往往强调商人的经营方法在确定商行为中的意义。如1897年《德国商法典》将商人作为商行为的核心,商人经营的不同形式也成为区分商行为类型的标准。《瑞士债务法》同样注重经营方法在确立商行为上的意义。 2.客观主义原则。1807年《法国商法典》基于商事行为法的立场,认为商事行为是任何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这一原则着眼点在于行为的客观性质并以此确定商事行为。采用这一原则的结果是,商事法依据行为的客观性质确定一定的行为为商行为,商人的概念在揭示商行为的作用中并不重要。 3.折中主义原则。以日本为代表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的是折中主义原则,规定商事行为的概念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也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活动。 在我国,由于没有商法典和类似于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商行为并非法定概念。长期以来,人们往往用民事法律行为来代替商行为,未将商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予以区分。对商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准确界定,对于一个国家商法的定位关系重大。对我国而言,更是关系到商法及商法典的存在价值这一历来备受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国商法典》、《日本商法典》、《韩国商法典》等商法典中均对其确定立法或对其外延加以界定,从而满足商人和商事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对此,我国将来的商事立法应予以借鉴。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作为营利性营业活动,商事行为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动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行为的营利性质,按照商法理论的一般认识,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营利性是商法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商事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商事行为这一特征主要着眼于商事行为的目标,而不在于行为的结果。因此,行为的结果是否盈利并不能成为判断商行为成立与否的依据。商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商事行为,主要是借助推定的原则来进行的。当行为主体为商人时,通常认为其具有营利性,属于商事行为。例如,《韩国商法》第47条规定:“将商人为营业而进行的行为视为商行为;将商人的行为,推定为是为了营业而进行的行为。”当行为主体为非商人时,则必须根据其行为的客观目的和商事习惯来加以判定。 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营业性)行为。所谓经营性,是指行为人的营利性行为具有反复性、不间断性和计划性的特点,它表明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性质相同的营利活动,因而具有职业性。由于经营性活动是一种重复的、经常性的活动,已经被纳入国家专门管理的范围。按照多数国家的商法规定,一般民事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活动不属于商行为,也不运用商事特别法的控制规则。从理论上讲,现代商法中有关商主体登记规则、商事账簿规则、商业税收规则、商行为统制规则和商人责任规则主要着眼于对经营性主体的经济活动加以控制,而对于非经商事登记的一般民事主体间断的经营性活动之控制只具有从属性意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