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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文法规大系-法律编民商法卷

封面

作者:国务院

页数:86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

ISBN:978750936644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2011年3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标志着我国法律环境和法治建设达到了新的高度,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和历史阶段。良好的法律环境不仅是国内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国际交往不可或缺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文法规大系(法律编 民商法卷)》可以让国外的各界人士了解中国的法律体系,熟悉中国的法律环境,对我国招商引资、旅游开发、文化交流等都能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本书特色

2011年3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标志着我国法律环境和法治建设达到了新的高度,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和历史阶段。良好的法律环境不仅是国内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国际交往不可或缺的部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文法规大系(法律编民商法卷)(精)》可以让国外的各界人士了解中国的法律体系,熟悉中国的法律环境,对我国招商引资、旅游开发、文化交流等都能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目录

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债权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商法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文法规大系(法律编 民商法卷)》:  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八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第五节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六十一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第六十二条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  第四章质  押  第一节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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