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缪文升
页数:303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
ISBN:978756532411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警察法学原理》编写贯彻了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吸收了国内外警察法学的研究成果和警察执法实践经验,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系统地阐述了警察法治的基本理论。
作者简介
缪文升,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江苏海安人,法学博士,教授职称。 近年来,被评为江苏省“333”工程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江苏警官学院第二届教学名师及首届省级教学名师培养对象,并记个人三等功1次。同时,兼任江苏警官学院教学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法学实践中心主任、公安学江苏省优势学科警察法学方向带头人、江苏省公安厅及苏州市立法咨询员、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研究会副会长、江苏警官学院首届实战教官等。 出版学术专著1部,主编及参编教材3部,主持完成公安部课题1项,立项公安部重点课题1项、江苏省教育厅课题2项、江苏省法学会课题1项、江苏省法制办课题1项、院级课题3项。
本书特色
针对公安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公安机关必须始终坚持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以深入推进法治公安建设为着力点,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抓手,积极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公安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破解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社会治理中的难题,努力构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执法环境,不断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
基于此,缪文升编著的《警察法学原理》编写贯彻了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吸收了国内外警察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和警察执法实践经验,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系统地阐述了警察法治的基本理论。
目录
第一节 警察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警察法学及其学科角色定位
第二节 警察法学的教学方法
第二章 警察权
第一节 警察权概述
第二节 警察权的内容
第三节 警察权的属性
第四节 警察权的配置与运行
第三章 警察行为
第一节 警察行为的基本理念
第二节 警察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警察基本行为
第四节 警察相关行为
第四章 警务监督
第一节 警务监督的概念
第二节 检察监督
第三节 行政监察监督
第四节 警务督察
第五章 警察组织法
第一节 警察组织法概述
第二节 公安机关
第三节 人民警察
第六章 警察行政法(上)
第一节 警察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警察行政许可
第三节 警察行政处罚
第四节 警察行政强制
第七章 警察行政法(下)
第一节 户籍和身份证管理法
第二节 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节 消防法
第四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章 警察刑事法
第一节 警察刑事法概述
第二节 案件管辖
第三节 刑事立案、侦查制度
第四节 刑事强制措施
第五节 刑罚执行制度
第九章 警察救济法
第一节 警察救济法概述
第二节 警察行政复议法
第三节 警察行政诉讼法
第四节 警察赔偿法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警察法学原理》: 五、使用警械权 《人民警察法》第11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从而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权。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活动中使用的具有强制性的工具,包括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其中,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为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手铐、脚镣、警绳等为约束性警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和第8条分别对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和约束性警械的使用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8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六、刑事强制措施权、搜查权 《人民警察法》第12条规定,“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从而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刑事强制措施权、搜查权。其中,“其他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刑事强制措施权、搜查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非法侵害的问题,因此在实施上述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 七、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人民警察法》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这条规定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以及优先使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的权力。 优先乘坐权、优先通行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如遇有追捕犯罪嫌疑人,救助处于危难的公民等紧急情况;二是应当出示相应的合法的证件,即证明人民警察身份的或执行紧急警务的证件。 优先使用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仅限于侦查犯罪的需要,其他警察执法活动过程中不能行使该权力;二是必须具备“必要时”的情形,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侦查犯罪过程中,遇有除此别无其他方法的特殊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