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李青武著
页数:205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
ISBN:978756206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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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础理论与制度构成的学术专著。作者运用比较法学与法解释学等研究方法, 深入探讨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内涵、功能、宗旨、法律地位及其类型、补偿情形、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追偿权及其追偿对象与追偿范围、受害人及
作者简介
李青武,安徽庐江人,中共党员,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援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美国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参与最高人民法院保证保险司法解释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的制定;美国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LLM课程《国际保险监管》主讲教师之一。
出版个人专著《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发表专业论文3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与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各一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与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4项。2007年获北京市市属市管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 称号,2008年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高等教育)二等奖(成员之一,部级奖),2014年获中国法学会第九届法学家论坛征文三等奖(部级奖)。
本书特色
本书是一部系统研究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础理论与制度构成的学术专著。作者运用比较法学与法解释学等研究方法,深入探讨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内涵、功能、宗旨、法律地位及其类型、补偿情形、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追偿权及其追偿对象与追偿范围、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直接请求权。本书建立在对中国救助基金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中国救助基金制度区域碎片化现象严重,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救助基金财团法人。本书提出救助基金的功能包括基础功能与附加功能的观点,其中,基础功能纯粹是为了弥补强制责任保险缺失情形下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其补偿的损失范围与标准应与强制责任保险的一致,国家财政应对基础功能运行产生的费用承担拨款职责;附加功能应在基础功能之外,由救助基金向受害人及其亲属提供保障,该功能产生的费用均由国家财政承担。本书强调应把车上乘客纳入救助基金的保障范围,其与“第三人”享有同等的法律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