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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五版)

封面

作者:陈光中,徐静村,主编

页数:52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

ISBN:978756206194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初版教材在编写过程中认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材编写中的正反经验,充分吸取了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法学教材论证的意见,立足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新的教材体例。在内容选择上,注意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科研的新成果,面向21世纪的法学教育,注重知识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已经成为了高等政法院校师生的主力教材,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法律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

作者简介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法学学部召集人之一,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代表作有《陈光中法学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主编)等。    徐静村,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精品课程刑事诉讼法学负责人,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曾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代表作有《徐静村法学文集》、《律师学》、《走向法治的思考》、《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减刑、假释制度改革研究》。

本书特色

本书现在是修订后的第五版。本书分为五编:绪论;总论;程序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国际准则。本书在第四版的基础上按照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相关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作用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
第一节 刑事诉讼目的
第二节 刑事诉讼结构
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价值
第五节 刑事诉讼主体
第六节 刑事诉讼客体

第二编 总论
第四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专门机关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节 依靠群众
第五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节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第十节 审判公开
第十一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十二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四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章 管辖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第七章 回避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回避的适用情形和人员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三编 程序论
第四编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刑事诉讼
第五编 刑事诉讼国际准则

节选

  《刑事诉讼法学(第五版)》:  最早提出在立法上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并建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是法国的资产阶级代表杜波尔。1791年1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杜波尔提出的法案,发布训令,明确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唯一根据。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对自由心证进行了详细规定:“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而认定事实并不计较;法律亦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细察,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法律亦未说,’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个问题:’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这是关于自由心证的经典表述。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仍有类似规定,只是表述更为简洁。  英美法系国家同样要求法官、陪审员应当根据从全部法庭审理中所获得的内心信念来确定案件事实,对刑事案件的认定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以及构成犯罪的每一要素。关于“合理怀疑”,引用得最为广泛的定义是《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中的表述:“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员的心理处于这种状况,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决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第1096a条)。”尽管英美国家同样实行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但对于证据的来源、形式和可采性等有一系列规则,以便引导陪审员正确地判断证据,作出裁决。  自由心证制度使审判人员在办案时可以按照自己的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不受法律规定条条框框的束缚,有可能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真相。这与法定证据相比是历史的进步。但是,资产阶级学者认为,确信就是法官主观上相信自己判决正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而且也不可能达到绝对真实,只能满足最大限度的盖然性。这种理论否认了认识案件客观真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必然导致为司法上的错判提供理论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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