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李其瑞主编
页数:269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
ISBN:978751620933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法学概论》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具有理论性、系统性、前沿性和实用性。从理论性而言,在介绍法律制度的同时,突出理论概括与制度源流,使研读者在把握制度历史沿革与脉络中领会该制度的背景与精神。改变了纯粹介绍法律制度的传统编著方式,以期达到研读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目的。系统性表现为不仅有法学一般理论的介绍,更有我国主要法律制度的系统梳理,意在使高等院校非法学学生能够在有限的课时内了解和掌握主要法律术语和法律基础知识。前沿性表现为《法学概论》全面反映了法学发展的新问题与热点问题,反映了法律制度改革与修订的新情况,同时也是新时期法律基本理论和法学教学新成果的体现。实用性表现为注重制度与实践,对中国当代主要法律部门的主要原则与基本规范进行深入浅出的注释与介绍,通俗易懂,贴近现实。二是充分考虑了普通高校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教材撰写过程中,经过调研考察普通高校的师资、教学目的、教学时数、授课年级等情况,综合评估,有针对性地甄别取舍,使教材内容能与上述具体情况有机衔接。三是用直观形象的插图与案例诠释深奥的法学理论,增强了教材的可读性与趣味性。理论的艰涩与制度的复杂往往会使研习者倦乏,《法学概论》精心选配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插图,尝试在寓教于乐中陈述枯燥乏味的理论与制度。
作者简介
李其瑞,男,江西萍乡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陕西省重点学科法学理论学科点带头人。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理事,陕西省民族问题与民族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台港澳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荣获陕西省师德标兵荣誉称号和陕西省第六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主要成果有《法学研究与方法论》《比较法导论》等专著和教材二十余部,在《法律科学》《宁夏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主持和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以及横向课题多项。
目录
第一节 什么是法
第二节 法的基本范畴
第三节 法律是如何运行的
第四节 法治与法治国家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什么是宪法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
第三节 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第四节 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公共行政与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的历史
第三节 法治政府
第四节 行政主体
第五节 行政行为
第六节 行政程序
第七节 行政赔偿
第四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与任务
第二节 刑法的历史
第三节 刑法的原则
第四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五节 犯罪论
第六节 刑罚论
第七节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十类犯罪
第五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民法的历史
第三节 民法的原则与精神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六章 诉讼法
第一节 诉讼的含义
第二节 诉讼制度的历史
第三节 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第四节 民事诉讼制度
第五节 刑事诉讼制度
第六节 行政诉讼制度
第七章 亲属法
第一节 亲属法概述
第二节 亲属法的历史
第三节 亲属法的原则
第四节 婚姻制度
第五节 家庭制度
第六节 继承制度
后记
节选
《法学概论》: (二)法律效力的位阶 法律效力的位阶,即指法律效力的等级层次。由于制定法律的主体、时间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导致法律呈现出效力级别高低的不同,从而形成了法的效力的等级体系。 我国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由于以成文法为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因而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最高地位,以其他法律为基层的金字塔型的法律位阶体系。而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形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其审判等级对法律效力位阶的影响则更为重要。 我国的法律,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成文法)为主要渊源。在这种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的位阶,主要由制定法律的立法主体的地位、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制定的时间这三个因素来决定。 我国确定法律效力位阶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宪法至上的原则。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其法律的效力级别最高。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其法律效力也都在宪法之下。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这是根据立法主体地位的不同来确认法律效力等级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宪法的效力在所有法的效力之上,对其他法律法规来说,上一级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效力,均高于下一级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的效力。同位阶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特别法是指根据特殊情况和需要,适用于调整某种特殊社会关系,或在特别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适用的法律规范。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划分是相对而言的。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有一个前提,即所指的特别法和一般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或处于同等效力级别的法律。 (4)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具有同样的内容和同等效力级别的法律之间,后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即后法应予优先适用。这一原则同时也说明,在具有传承关系的新旧两个法律之间,新法生效便自然取代了先前旧法的法律效力。 (5)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指对一个主权国家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来说,该国的国内法律规范不得与此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相抵触,且该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相对于国内法来说应予优先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