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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代理教程

封面

作者:李健主编

页数:344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

ISBN:978751302589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代理教程》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总论,商标代理概论,商标注册业务中的代理,商标异议和商标异议复审中的代理,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的代理,商标国际注册中的代理,商标转让、许可和质押中的代理,商标诉讼中的代理,专利代理概论,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的代理,专利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代理,专利转让、许可中的代理,专利诉讼的代理,版权代理概述,版权转让、许可中的代理,版权诉讼及其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教程》以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法律法规为基础,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每个问题在阐述基本理论和法律依据的同时,精选了实用性较强的实例,帮助读者获得对法律法规的深入领悟。《知识产权代理教程》既可以作为高校知识产权专业学生的基础教学用书,也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参考用书。

作者简介

  李健,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担任重庆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系主任多年,知识产权专业专任教师。其近年来主要承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概论》等本科、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此外,在对外培训如重庆市专利工程师资格考试培训中担任部分培训课程的教学工作,2011年获得重庆理工大学教学工作优秀教师奖,教学效果良好。2012年教学成果“知识产权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创新”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本书特色

而目前关于版权代理的书籍则是空白。本书是为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学生编写的教材。

目录

第一章 知识产权代理总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代理概述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代理权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代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商标代理概论
第一节 商标代理概述
第二节 商标代理机构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
第四节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
第五节 商标代理人
第六节 商标代理权的取得与终止

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
第一节 商标注册申请
第二节 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
第三节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
第四节 商标驳回复审

第四章 商标异议和商标异议复审的代理
第一节 商标异议概述
第二节 商标异议理由
第三节 商标异议复审
第四节 几种典型的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标准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代理
第一节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第二节 注册商标撤销

第六章 商标国际注册中的代理
第一节 代理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
第二节 代理欧共体商标注册
第三节 代理逐一国家注册

第七章 商标转让、许可和质押的代理
第一节 商标的转让
第二节 商标使用许可
第三节 商标权质押

第八章 商标诉讼的代理
第一节 商标行政诉讼
第二节 商标民事诉讼

第九章 专利代理概论
第一节 专利代理概述
第二节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

第十章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第一节 请求书的填写
第二节 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第三节 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撰写
第四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第十一章 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的代理
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提交和受理
第二节 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的代理
第三节 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的代理

第十二章 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代理
第一节 复审程序中的代理
第二节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代理

第十三章 专利转让、许可中的代理
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
第二节 专利权属移转中的代理
第三节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代理

第十四章 专利诉讼的代理
第一节 专利诉讼概述
第二节 专利行政诉讼
第三节 专利民事诉讼

第十五章 版权代理概述
第一节 版权代理概述
第二节 版权代理机构

第十六章 版权转让、许可中的代理
第一节 版权转让中的代理
第二节 版权许可合同的代理

第十七章 版权诉讼及其代理
第一节 版权诉讼概述
第二节 版权侵权诉讼

节选

  《知识产权代理教程》:  四、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  《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这一条是关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的规定。  (一)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规范  商标代理机构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委托人出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信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商标代理机构就应当恪守行为准则,为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具体而言:  第一,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代理,就是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代为办理特定事项的活动。因此.商标代理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就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指示行事。商标代理机构为委托人代为办理商标事宜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  第二,商标代理机构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商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商标代理过程中,可能知悉被代理的一些商业秘密,如市场推广计划、目标客户群体等。对此,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保守秘密,既不能泄露给他人,也不能利用其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既包括《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的情形(即商标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用的情形),也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反相对拒绝注册理由的情形(即存在在先权利的情形)。对于前者,一般情况下,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知道,并且明确告知委托人:对于后者,商标代理机构如果知道,并且明确告知委托人。  第四,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是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情形,包括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因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而抢先注册;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存在上述恶意的,应当拒绝接受其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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