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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教你如何打债务官司

封面

作者:刘勇

页数:182

出版社:吉林文史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

ISBN:978754722744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如何打债务官司》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耳闻目睹,甚至亲身经历的实例来讲解具体的法律知识,具有很强的实务性。

作者简介

刘勇,男,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主要从事公司法、金融、证券。

高阔,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目录

前言
1.只有借条的大额民间借贷,法院能支持吗?
2.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3.朋友借款5万,把借条写成欠条,有区别吗?
4.买卖合同定金和违约金同时存在,怎样主张最有利?
5.当事人向法院要求调低违约金,法院一定支持吗?
6.欠债期间,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怎么办?
7.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能向债务人主张吗?
8.借条上有第三人签名,算是担保吗?
9.欠条过了时效期间,法院就不支持了吗?
10.怎样防范欠条时效问题?
11.欠条或借条上数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怎么办?
12.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有义务承担还债责任吗?
13.未成年子女在外借债,父母有义务偿还吗?
14.夫妻一方在外大额举债,另一方需要承担还贷责任吗?
15.公司被兼并,原先约定的诉讼管辖是否继续有效?
16.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债权人能否起诉要求原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17.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有效吗?
18.可以把债权债务同时转移给第三人吗?
19,员工个人出具的欠条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20.债务人逃避债务,债权人可否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21.债务人预期违约,保证人应否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2.赌债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23.夫妻一方的担保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24.还款时忘了让债主写收条怎么办?
25.借条上的借款人不是实际借款人怎么办?
26.没有借条能不能形成借贷法律关系?
27.没有约定利息,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给付逾期利息?
28.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法院一定支持吗?
29.私自录音能证明借款的事实吗?
30.未载明还款期限的欠条从何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31.借贷时能预先扣除利息吗?
32.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撤销吗?
……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节录)
附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附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节录)
附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附录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

节选

  《法律专家为民说法系列丛书:法律专家教您如何打债务官司》: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对方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身的权利。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中,即要求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债务人对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进行举证。”借条、欠条和收条这三者作为证据,在实践中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借条持有人(被借款人)在诉讼中,凭借条只需要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经过即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并主张权利,欠条持有人则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则必须对欠条形成的事实进行举证。当欠条形成涉及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行为时,比如赌博负债等,就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凭证。与借条、欠条不同,收条持有人可以证明借贷合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事实,并可以据此对债权人对债务已经履行部分重复的主张抗辩。  第三,诉讼时效不同。《合同法》对普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并无特殊规定,所以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借条”作为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也是双方借款合同的证明,如果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应从该履行期限届满时计算。当借条持有人起诉、主张权利或者借条出具人认诺债务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则应该“重新起算”。如果借条中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欠条”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欠条形成之时即为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确定之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持续处于受侵犯的状态,如果欠条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欠条持有人要在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丧失胜诉的权利。而“收条”因其不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经审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涉及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借条”“欠条”与“收条”与其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应该根据“名实解释”的原则,以实际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其性质。比如双方当事人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借款人出具的条据虽然抬头为“欠条”,实际内容却记载借款事实、经过并约定利息,这种情况下,欠条与借条并无实质性差别,应作为借条看待,并适用借条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李乙和李甲之间也没有正式的借条,但李乙通过银行转账给李甲20万元,通过事实行为形成了李乙和李甲之间的借贷关系,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没有借条并不影响李乙和李甲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李甲主张已经归还借款,但既拿不出李乙出具的收条,也拿不出银行的转账凭证。虽然有李甲母亲和侄子的证人证言,但由于是亲属关系,其证明力较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甲不能举证其已经偿还欠款,因此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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