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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封面

作者:黄京平

页数:388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

ISBN:978730019593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十一五” 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刑法(第5版)》的编写即始终坚持前述宗旨,努力提供与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发展相适应的成果。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持续跟进修订教材的迫切要求。恰是以这种刑法规范及其所反映的刑事政策的变化为背景,我们研究并策划了此次修订。除了对教材的体例做必要改动,还重点依下述目标对内容进行了调整:其一,反映刑法规范(主要为2011年8月份以来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新近变化,细致检视新旧规范的价值传承与技术关联。其二,吸收刑法理论研究的新近成果,进一步细化、强化了重点问题的说理论证,并对涉及刑法总则的原有教材内容,进行了必要增删或者充实、调整。其三,综合刑法分则的讲授规律、刑事司法实务的现实需求、教材主要使用群体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在保持教材既有规模的基础上,对分则部分罪名进行了必要的增加或删减。其四,更新部分参考案例与习题材料,使之与刑法规范、刑法理论研究的现有状况,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等相适应。

作者简介

黄京平,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中心副主任。兼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等。

本书特色

《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刑法(第5版)》指出刑法学是以实定规范、实务经验与学理诠释共同构筑的部门法知识体系。刑法学教材的编写应当服从法科教育的一般规律,并努力寻求自身特质的充分发掘与恰当表达。特别是高职高专类的教学用书,除了依教学大纲的要求清楚讲授基本知识,还要有意识地协调实践操作技巧与理论思辨能力的养成,并通过习题演练适当衔接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

目录

第一章刑法概述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第二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年龄

第三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意外事件

第五节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第六节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第九章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

第三节犯罪预备

第四节犯罪未遂

第五节犯罪中止

第十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罪数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二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一节正当防卫

第二节紧急避险

第十三章刑罚概述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刑罚的体系

第三节刑罚的种类

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四章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坦白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十五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减刑

第三节假释

第十六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时效

第三节赦免

第十七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联系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第十八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四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五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六章渎职罪

第一节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第二十七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本章重点论述的犯罪

节选

【本章引例】

2000年3月25日,被告人高某以做生意为名,将被害人沈某、史某骗至樟树市。而后,被告人高某与方某、赵某(均另案处理)商议如何将沈某、史某二人“软禁”,以及如何向他们的家属要些钱来用。当日晚上,被告人高某与方某、赵某一起将沈某、史某二人强行带到上塘镇马鞭山上的一小屋内,后又转移到新建县后田风景区。在该风景区,被告人高某找到自己的一个亲戚——被告人郭某,对郭某谎称沈某、史某二人欠债不还,并要求郭某看管沈某、史某二人。随后数天中,被告人高某向沈某、史某的家属索要了2万元人民币。期间,被告人郭某为被告人高某等人送饭或负责看管被害人沈某、史某。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与郭某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高某系主犯,郭某系从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法院合议庭成员之间对于本案的定性产生分歧。如何准确处理本案呢?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掌握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并运用原理分析实际问题;

2.掌握共同犯罪的形式;

3.掌握犯罪集团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4.掌握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的。《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特别强调了共同故意对共同犯罪构成的作用。《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是对共同犯罪含义的进一步说明和补充。刑法上之所以对共同犯罪作出特别规定,是因为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的故意犯罪现象,具有单个人故意犯罪所不具有的特点,即可能存在各个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分工和参与程度的不同,从而使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各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因而产生刑事责任分担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必须通过立法对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以便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定罪判刑的法律根据。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2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第二,就自然人而言,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2个行为人,其中一个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另一个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由于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而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任何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负刑事责任,因此,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只能成为这些罪的共同犯罪主体。需要指出,2个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刑法中有些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如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我们认为,犯罪的特殊主体,是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就共同犯罪来讲,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如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就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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