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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解读与评析

封面

作者:赵正宏

页数:379

出版社:气象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

ISBN:978750296100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解读与评析》对《刑法修正案(六)》、《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条款,或逐条,或针对案例,或解答问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解读与评析。

目录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生产安全法律责任解读第一节《刑法修正案(六)》全文第二节《刑法修正案(六)》的安全条款及修正特点第三节《刑法修正案(六)》的安全条款解读第四节学习《刑法修正案(六)》常见问题第五节常见触犯刑法的安全违法行为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解读第一节《安全生产法》中的法律责任条款第二节《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条款逐条解读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法律责任解读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问答解读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法律责任解读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二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举案解读第五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第一节《司法解释》全文第二节《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第三节《司法解释》逐条解读第四节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第六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解读第一节《立案标准》全文第二节《立案标准》常见问题第七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解读第一节《暂行规定》全文第二节《暂行规定》解读第八章重大责任事故判例附录相关法规标准致谢

节选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友h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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