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张辉
页数:307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
ISBN:9787040419955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税法》采用总分结构,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总论,第二部分为各论。总论重点阐述税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税法导论、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五章。各论部分主体税种一税一章,重点阐述主要税收法律制度,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非主体税种一类一章,包括资源税类相关税法、财产行为税类相关税法、特定目的税类相关税法。 《税法》可作为高等学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法学类专业本科生的税法课程教材,也可作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困统一考试、同家司法考试等职(执)业考试的参考用书。
作者简介
张辉,管理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教授,律师,现任教于长沙大学工商管理系。2002年通过首次国家司法统一考试,曾任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近5年来,主持教育部社科项目等科研课题5项,在《法学》等CSSCl来源刊物发表论文15篇。代表性论著:《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研究》。 丁作提,法学博士,现任职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在《经济法论丛》《财税法论丛》《月旦财经法杂志》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邓中华,管理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现任长沙大学财务管理研究所所长。曾主持湖南省社科基金等省部级课题6项,在《财经理论与实践》等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2篇。代表性论著:《税务会计调整核算研究》。
目录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三节 我国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第一节 税收实体法
第二节 税收程序法
第三章 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第一节 税收立法
第二节 税法的实施
第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制度
第三节 税款征收制度
第四节 税务检查制度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发票管理法
第一节 发票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发票的印制和领购
第三节 发票的开具、保管和检查
第六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增值税法概述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征税范罔
第四节 税率
第五节 减税、免税
第六节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八节 征收管理
第九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七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征收管理
第八章 营业税法
第一节 营业税法概述
第二节 营业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第九章 关税法
第一节 关税法概述
第二节 关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税收优惠
第五节 征收管理
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税收优惠
第四节 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
第六节 征收管理
第十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税收优惠
第五节 征收管理
第十二章 资源税类相关税法
第一节 资源税法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法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三章 财产行为税类相关税法.
第一节 房产税法
第二节 契税法
第三节 车船税法
第四节 印花税法
第五节 船舶吨税法
第十四章 特定目的税类相关税法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节 车辆购置税法
第三节 烟叶税法
后记
节选
《税法》: (一)税收保全制度 税收保全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税收保全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1.税收保全的一般程序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适用税收保全措施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适用对象必须是有不履行纳税义务可能的纳税人;第二,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税收入等的行为或现象;第三,税收保全时间必须在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之内;第四,税收保全必须是在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第五,税收保全必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为了实现税收保全的目的,税务机关在一般保全中可以采取以下两项税收保全措施:一是通知冻结等额存款,即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开户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等额财产,即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第一,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税收保全措施;第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第三,冻结及扣押查封财产时,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制作《现场笔录》;第四,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五,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第六,限期期满仍未纳税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七,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第八,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税收保全的简易程序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上述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保全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一是采取简易程序的纳税人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二是税收保全的措施仅为扣押;三是在采取扣押措施前,不必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四是在扣押时不必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五是对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依法对扣押的商品、货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二)税收强制执行制度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征管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力所采取的一种强行征收税款的手段。 1.税收强制执行程序适用的情形 (1)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采取扣押商品、货物的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不履行纳税义务可能的,采取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者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