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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原理.图解.案例.司考

封面

作者:卞建林

页数:372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

ISBN:9787516205730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全国高等学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系列教材”是为适应高等学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汁划”而组织编写的,其有别于理论型和传统型教材,采用活泼新颖的{奉例,通过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及丰富的图片资料来诠释深奥的法律原理和抽象的法律规则,梳理和解读中西最新立法及发展趋势,深入剖析法学前沿问题;同时结合司法考试内容,婵论性和实践性有机结合,学术水平适巾,注重对学生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适合于高校法学本科及硕士师生和相关领域的实务操作人员使用。  《证据法:原理·图解·案例·司考/全国高等学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系列教材》是本套教材中的一种,是在总结多年证据法学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相关司法解释和我同证据法治发展的情况以及证据法学近年来理论与实践的最新进展而编写的证据法学教科书:它既注重切实而简要地阐述证据法学知识与理论,又紧密结合生活实际和法律实务,各部分前后呼应,体例平衡,方便学生掌握重点和难点,形成了概念清晰、理论扎实、条珲清楚,既能正确把握我国法律规定,又能从一般原理说明问题的教学体系。《证据法:原理·图解·案例·司考/全国高等学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系列教材》紧密绕绕证据法学教育的目标,以传授证据法学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为主,兼及学术观点的介绍;在内容上,以通说为主,适当介绍和评价各种学术观点,反映当代证据法学研究发展的新成果。教材注意运用生动鲜活的案例、图解诠释出证据法学的各种理念、原理和制度,梳理与解读最新的立法及发展趋势,深入剖析证据法学前沿问题;并在每节后给出若干适合于司法考试的题目,以加强教学的应用性与针对性。对较为复杂的内容适当使用图表予以说明,增加教材的生动性和趣味性。

作者简介

  卞建林,男,199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为新中国第一位诉讼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公安部特约监督员,厦门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校兼职或特聘教授,主要从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担任国家级精品课程《刑事诉讼法学》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首席专家,先后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证据立法研究”和“依法治国与律师权利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课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专家意见稿”、重点课题“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证研究”,外交部、联合国人权高专项目“警察调查中的预防酷刑”,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子课题“证明责任研究”,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重点项目“现代司法理念研究”等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主要著作有:《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传媒与司法》等,主编的教材有:《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证据法学案例教程》等。

目录

第一章 证据法学概述
第一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证据法的原则与规则
第一节 证据法的原则
第二节 证据法的规则

第三章 证据的概念和属性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
第二节 证据的属性

第四章 证据的分类
第一节 证据分类概述
第二节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第三节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第四节 本证与反证
第五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第六节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

第五章 言词证据
第一节 言词证据概述
第二节 证人证言
第三节 刑事被害人陈述
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五节 当事人陈述
第六节 鉴定意见

第六章 实物证据
第一节 物证
第二节 书证
第三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四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第七章 证明概念与证明构成
第一节 证明概念
第二节 证明主体
第三节 证明构成

第八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对象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九章 证明责任
第一节 证明责任的涵义
第二节 证明责任的承担

第十章 证明标准
第一节 证明标准的概念
第二节 证明标准的属性
第三节 证明标准的功能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第五节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第六节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第十一章 证明方法
第一节 证明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 推定
第三节 司法认知

第十二章 证据在审判中的运用
第一节 举证质证
第二节 认定证据
第三节 综合判断
后记

节选

  《证据法:原理·图解·案例·司考/全国高等学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系列教材》:  (一)传闻规则的形成及其理论基础传闻排除规则形成于英国普通法时代。其形成过程实际上是英国法在发展过程中对许多传闻证据在例外情形下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归纳、总结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列举法和排除法,法律确认了许多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况,规定凡出现这些情况便不作为传闻证据排除。传闻排除原则的发展主要依赖于美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完善。《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规定,传闻证据是指陈述者不在审判或听证中的陈述,被诉讼当事人作为证明待证事实或案件真相的证据。传闻证据通常被认为是陈述的一种情形,一种不能被质证的陈述。在英美证据法中,排除规则可以基于两种原因之一排除证据,缺少证明价值或者基于证明力以外的政策。笼统地讲,传闻之所以被排除,是因为在口头陈述的情况下,证人复述他所听到的话时存在着不准确报告的危险。也就是说,由于传闻一般来说是不可靠的,因此将其排除对于确保定罪的准确性以及防止对无辜者定罪来说是必要的。政策原因经常是“微妙而复杂的”,而且涉及程序价值理论。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就是,采纳传闻陈述将通过不让被告人交叉询问陈述者而剥夺他有效参与对其提起的诉讼的机会。有人认为,即使交叉询问无法有效地检验证人的可靠性,剥夺被告人交叉询问的机会也是不对的。但是传闻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证明力的考虑。检验供述的真实性的方法有两种:(1)英美法的观点,根据当事人的反询问来验证;(2)大陆法的观点,由法官直接检验。因此英美证据法中排除传闻是因为当事人被剥夺了反询问的机会,而在大陆法系,与传闻规则具有类似功能的制度是直接言词原则,因此也可以说,大陆法系传闻规则的理论基础是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功能是相同的,只是程序不同而已,其保护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台湾地区学者黄东雄指出:“在程序方面,直接审理主义与传闻法则则有不同。因直接审理主义乃属职权主义下之原理,故其所着重者,乃审判官与证据之关系。亦即,为避免误判起见,直接审理主义乃要求审判时,原证人必须到庭在审判官面前做供述,而不得以传闻作为证据。而传闻法则因属当事人主义下之原理,故其所着重者,乃当事人与证据之关系。亦即,因人的证据未经过推敲,其可靠性无保障,故为避免误判起见,传闻法则乃要求审判时,原证人必须到庭在审判官面前由当事人来对其做反对询问。凡是未给予对方反对询问机会之供述证据,原则上,不得作为证据。……于实体方面,直接审理主义于传闻法则系相同;此两者只不过在程序方面有差异而已。亦即,在程序方面,传闻法则多了当事人之反对询问权,而直接审理主义则无当事人之反对询问权之问题。此以另一种表述言之,则直接审理主义加反对询问权即变成传闻法则”①。  (二)传闻排除规则的例外传闻排除规则适用于三种情形:(1)口头陈述,即转述他人告知的事项不能作为证据;(2)书面陈述,即诉讼中的任何一方如果依靠文书所表述的事实内容,则必须传唤文书的制作者;(3)用行为表明的暗示,即在诉讼中重复、模仿的知情者的行为也不得作为证据。但是只有当举出该证据的目的是证明所称事实的真实性时,传闻规则才排除这项证据。判断陈述证据可采性的原则为,首先审查陈述证据属于传闻还是非传闻,如果属于非传闻,则可以采纳;如果属于传闻,则需进一步审查它是否属于传闻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如果属于例外情形,则仍然可以采纳。由于“书面的传闻证据和供述的传闻证据的结构相同,也不能对原供述者(记录者)提出反询问”。因此原则上传闻排除规则也适用于书面传闻证据。但是与供述证据相比,书面传闻的可靠性较高,因此书面传闻经常作为传闻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而被采纳。尽管传闻规则的基本原则是排除而不是采纳,但是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传闻证据有些情况下也可以为一定目的而采纳。这是因为传闻证据在特定情况下仍然具有一定的证据价值和程序价值,因此有必要为传闻排除规则设置某些例外。(1)虽然传闻证据多数情况下不可靠,但是特定情况下也具有可信性;此外,一些庭外陈述可能比当庭证言更加可信,因为证人在进行庭前陈述时记忆更加清晰,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更为稀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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