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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与法规-(第三版)

封面

作者:伏六明

页数:144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

ISBN:978704039910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旅游法律与法规(第3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主要内容包括:旅游法概述、旅游法律关系、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旅行社法律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住宿业管理法规翩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共13章。  《旅游法律与法规(第3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注重旅游法律法规知识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和内容的新颖性,同时强调理论与实际的紧密结合。各章内容密切结合旅游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按法律法规的结构体系择要叙述,每章之后都设有典型案例评析,以培养学生运用旅游法律法规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旅游法律与法规(第3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应用型本科院校、成人高等教育、五年制高职旅游类或相关专业培养应用性、技能型人才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社会从业人士的业务参考书及政府、企事业单位岗位培训用书。

目录

第一章 旅游法概述
学习目标
第一节 旅游法的概念
第二节 旅游法的渊源
第三节 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
第四节 《旅游法》的基本内容
案例评析
思考题

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
学习目标
第一节 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
案例评析
思考题

第三章 旅游舍同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合同法》与旅游服务合同
第二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旅游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旅游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旅游合同的解除
第七节 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
思考题

第四章 旅游消费者叔益保护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第一节 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四节 旅游消费纠纷的处理
案例评析
思考题

第五章 旅行社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
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与审批
第三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四节 旅行社的经营
案例评析
思考题

第六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
第二节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第三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制度
案例评析
思考题

第七章 旅游住宿业管理法舰制度
学习目标
第一节 旅游住宿业及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第二节 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法规制度
案例评析
思考题

第八章 旅游出九境管理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案例评析
思考题

第九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第一节 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森林公园管理法律制度
……
第十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
第十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节选

  2.格式条款无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格式条款中含有下列内容的,该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责任。  (4)加重对方责任。  (5)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所谓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例如,旅游者依法享有选择并接受服务的权利,如果旅游业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旅游者必须接受某项服务,就是排除了旅游者的主要权利,因为“选择权”是旅游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含义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五)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采用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当事人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发现在格式条款中未能将双方合意全部表达清楚的,还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以其他的文字代替格式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一份合同就具有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两部分,即由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为非格式条款不是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的,而是双方当事人在经过协商之后确定的,因而更能充分反映和表达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所以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知识运用3-2】  2012年4月,李某一家三口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海南4日游。在旅游的最后一天,该团所乘汽车因车轮打滑撞上其他汽车,张先生本人右腿粉碎性骨折,全家人也受到了很大的惊吓。为此,张某一家要求甲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6000元,并赔偿伤残补助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38500元。但甲旅行社提出,双方所签格式合同中有约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该事故是汽车公司的汽车故障造成的,旅行社并无过错,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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