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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三版)

封面

作者:张秋华

页数:252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

ISBN:978730019446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针对经济管理类公共基础课程经济法的教学要求,全面介绍了经济法及与经济法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定和立法趋势,对于经济管理专业学生全面了解经济法和经济相关法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作者简介

张秋华,法学博士,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民建长春市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社会法专业委员会理事。 

相关资料

(三)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作为破产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分配:(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对于上述五种情形,在具体理解和执行上,应当适当予以宽泛化。比如:“无偿转让财产”中的“转让”不仅包括买卖,还应包括无偿设置用益物权等其他无偿行为。“财产”则不仅包括实物财产也应包括财产性权利。“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中的“价格”,实务中不仅限于价格一项,还应包括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的的不公平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物权担保,使债权人得到本不应得到的优先清偿利益,但于可撤销期间内在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不包括在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是指对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才到期的债务,提前到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清偿。但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放弃债权”,即债务免除、放弃权利,是指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对他人的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6个月内,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该司法解释的第15条还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撤销权一般应由管理人行使,但是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其职权相当于管理人,在此种情形下,只要不与债务人利益发生冲突,撤销权亦可以由债务人自行行使,管理人负责监督。 
(四)破产抵销权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受偿的例外,对破产债权人具有重要利益。通过行使抵销权,可以使破产债权人在抵销的破产债权额内得到全额、优先的偿还。为了防止个别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当行使抵销权,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各国破产法一般都规定了行使抵消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行使抵销权:(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的债权除外。债权人以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行抵销,因未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上述禁止规定的限制。《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5条规定:企业破产法第40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违反法律禁止抵销的规定进行了抵销,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抵销无效。《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4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6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欠的债务;(2)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相抵销,亦不能以其滥用股东权利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抵销。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依照该规定,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而且债权人还应当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管理人在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3)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本书特色

本书针对经济管理类公共基础课程经济法的教学要求,全面介绍了经济法及与经济法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定和立法趋势,对于经济管理专业学生全面了解经济法和经济相关法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1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1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4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8 
第四节 诉讼时效 13 
第五节 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 16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20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20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26 
第三章 公司法 42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42 
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规定 45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56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64 
第五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70 
第六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72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76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76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79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86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91 
第五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94 
第五章 破产法 99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99 2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102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106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109 
第五节 管理人和破产财产 114 
第六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122 
第七节 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127 
第六章 竞争法 130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130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134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41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 147 
第五节 反垄断法 149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156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156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159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162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165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168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76 
第七节 违约责任 178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181 
第一节 税法概述 181 
第二节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 187 
第三节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91 
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215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218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218 
第二节 银行法律制度 220 
第三节 证券法 226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242 
参考书目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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