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郑妮
页数:236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
ISBN:978756146142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示范诉讼制度在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中具有独特的功能。《示范诉讼制度研究》较详细地介绍了示范诉讼制度的发展历史、一些国家或地区有代表性的示范诉讼制度等,提出了我国建立示范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具体的操作建议。
作者简介
郑妮,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2010年获得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社会管理与社区建设。现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党政办副主任,助理研究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调解中心调解员,成都市立法协商专家组特邀专家,成都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等,同时担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经济法、法律硕士专业课授课教师,四川省省直机关社会化选学授课教师。曾在《社会科学研究》、《农村经济》、《广西社会科学》、《毛泽东思想研究》、《东南司法评论》、《中华文化论坛》、《中国集体经济》、《四川日报》等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并参编《四川地震全记录》、《爱心文化与美好家园建设》、《“5·12”地震应急处置的成都方式》、《建设法治四川,构建和谐社会》等多部著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西部项目1项,主持多项省部级课题,并参与了国家、省部级、市级等40多项课题并撰写多篇研究报告,对策建议和立法建议多次获得采纳和批示。
目录
节选
第二节示范诉讼的学理分类 根据示范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不同,我国台湾学者沈冠伶将广义的示范诉讼分为一部请求型、先决关系型、同类纷争型。②虽然笔者将本书研究的重点放在同类纷争型,即将示范诉讼放在解决群体性纠纷领域进行研究,但笔者认为仍然有必要介绍示范诉讼在学理上的分类,以便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该制度的内涵。 一、一部请求型 所谓“一部请求型”③,即当事人在纠纷中有诸多诉求,但当事人之间约定仅将纠纷中的一部分请求作为示范诉讼。一般情形下,诉讼请求越多,涉及的诉讼费用也由此增多。当事人基于节约诉讼费用的考虑,而选择将诉讼请求情形分割,仅将一部分请求申请在示范诉讼中进行先行审理,并约定将该部分请求的判决结果作为其他剩余请求部分的准据。 在多笔金钱债务领域,较常适用“一部请求型”示范诉讼。比如,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多笔债务,但债权人仅就金钱债务中的一小部分提出诉讼主张,并与债务人约定,以该小部分请求作为示范诉讼,并在该小部分请求得到示范诉讼判决结果后,以此作为余额部分处理的准据。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也有“一部请求型”示范诉讼的适用。比如,原告有4套房子分别位于同一单元一、二、三、四层,但由于第五层楼主即被告忘记关闭水龙头而导致房屋严重漏水,该原告的4套房子均因漏水而受到严重损害。然而,由于房屋受损严重,原告要通过诉讼获得这四套房屋的损害赔偿,诉讼标的较大。出于诉讼费用的考虑,原告首先根据第四层房屋受损害的程度,向被告要求部分损害赔偿,并约定以该部分损害赔偿的请求作为示范诉讼,待该示范判决出来之后,将此判决结果作为其他三层房屋得以赔偿的依据。参照先行判决,根据其他三层房屋受损程度,原告要求被告进行相应的赔偿,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续行诉讼。 二、先决关系型 所谓“先决关系型”,①即在涉及三面关系诉讼中,在他人的诉讼中所关涉之法律上或事实上争点,对示范诉讼当事人来说具有先决关系,于是示范诉讼当事人约定将具有先决关系的案件作为示范诉讼。这种类型的示范诉讼一般出现在保证人、主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三方关系中,以及连带债务关系、保险关系等纠纷中。其中,在连带债务关系中相关案例较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