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刘本燕主编
页数:411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
ISBN:9787561534397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江西省法学教材系列:刑事诉讼法》共分二十一章,每章均由引例、正文、思考题和司法考试真题链接四部分组成。每章正文前精心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以达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每章的正文中都插入了“案例分析”,目的是使“学与用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贯穿于课堂,使学生及时掌握相关知识点;章后设置了有针对性的思考题,可帮助和启发学生消化思索;“司法考试真题链接”选取的是近年司法考试试题,特将与现行法律不符的内容剔出,可更方便学生把握考试的方向,进一步加深对该课程的理解。
作者简介
刘本燕,女,1964年11月出生,江西南昌人。现任教于南昌大学法学院,为法学教授、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江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长期从事刑事诉讼法教学和研究工作,曾获江西省教学成果二等奖,所主讲的“刑事诉讼法”为江西省优质课程。主持参与省部级研究课题10余项,出版专著一部,并在《政治与法律》《河北法学》《南昌大学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江西社会科学》《求索》等杂志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两篇在人大复印资料上全文转载。
本书特色
《刑事诉讼法》共分二十一章,每章均由引例、正文、思考题和司法考试真题链接四部分组成。每章正文前精心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以达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每章的正文中都插入了“案例分析”,目的是使“学与用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贯穿于课堂,使学生及时掌握相关知识点;章后设置了有针对性的思考题,可帮助和启发学生消化思索;“司法考试真题链接”选取的是近年司法考试试题,特将与现行法律不符的内容剔出,可更方便学生把握考试的方向,进一步加深对该课程的理解。本教材由刘本燕任主编。
目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及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完善
第六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第三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四节 依靠群众原则
第五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第七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十节 审判公开原则
第十一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十二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第十四节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十五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四章 管辖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一节 回避制度概述
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人员范围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第二节 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刑事代理
第四节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第七章 刑事证据与证明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
第五节 证据规则
第六节 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拘传
第三节 取保候审
第四节 监视居住
第五节 拘留
第六节 逮捕
第七节 强制措施的变更、撤销、解除和救济
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十一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与终止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中止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终止
第十二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述、材料来源和条件
第二节 立案的程序与立案监督
第十三章 侦查
第一节 侦查概述
第二节 侦查行为
第三节 侦查终结
第四节 补充侦查
第五节 侦查监督
第十四章 起诉
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第三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刑事审判概述
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上诉、抗诉案件
第四节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五节 对扣押和冻结财物的处理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再审审判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一节 执行概述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程序
第四节 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刑事案件和解程序
第三节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节 司法协助制度
节选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也就是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也就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就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法律依据。该原则包括三层含义: 1.只有公安司法机关才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侦查权是侦查机关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分子的权力,其主要表现在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方面;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对法律的遵守与执行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主要表现在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和对部分刑事案件自行立案侦查等方面;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权力。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立法将这些权力分别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非常明确。它规定除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所谓其他任何机关,就是国家专门机关以外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包括中央的和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所谓其他任何团体,就是国家专门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包括政党、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所谓其他任何个人,就是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国家领导人到普通公民的一切个人。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擅自拘捕他人、私设公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行为。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不能混淆和互相取代。公、检、法三机关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能互相推诿,也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由某一专门机关全部包办。 我国的侦查机关除主要是公安机关外,还有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侦查的范围。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部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