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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购买及其防治研究:来自中国资本市场的证据

封面

作者:张薇著

页数:201

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

ISBN:9787543893450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会计信息的真实、有用性成为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作的前提。审计立足于对财产所有者的产权保护,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等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公允性的评价,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使用会计信息,做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通常审计意见有标准审计意见和非标准审计意见之分,前者指无保留意见,非标准审计意见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如果审计主体因被审单位的利益诱导而进行审计意见的变通,如将保留意见变通为无保留意见,或将否定意见变通为保留或无保留意见,即发生了审计意见购买。它直接影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秩序维护以及企业产权所有者利益的保护,而这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世界各国审计监管方与会计信息使用者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审计意见购买及其防治研究:来自中国资本市场的证据》按审计意见购买的“诱因——动机——行为——治理”的逻辑展开论述,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方法,对审计意见购买的前因后果及其防治的现实切入点进行全面考察。

作者简介

  张薇,1979年生。会计学博士,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副教授、会计学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学术带头人,省级精品课程《审计学》主讲教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主要从事现代审计理论与技术研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省级课题4项。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
第二节 文献回顾与评述
第三节 本书采用的研究方法
第四节 本书的内容框架

第二章 审计意见购买研究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动机理论
第二节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第三节 博弈论与进化博弈论
第四节 协同演化理论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审计意见购买的诱因分析
第一节 审计意见购买动机过程
第二节 我国审计市场环境分析
第三节 审计意见购买诱因的理论分析
第四节 各类诱因对审计意见购买动机的影响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审计意见购买的动机与实施路径研究
第一节 研究假设
第二节 变量与模型
第三节 实证过程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结果研究
第一节 研究假设
第二节 研究设计
第三节 实证过程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技术变迁下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研究
第一节 审计技术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 审计技术变迁下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博弈分析
第三节 审计技术变迁下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结果的实证检验
第四节 进一步讨论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制度变迁下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研究
一一基于审计委托模式变迁的考察
第一节 审计委托模式的演变与评述
第二节 两种典型审计委托模式下的进化博弈分析
第三节 两种典型审计委托模式下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结果的实证检验
第四节 我国一般企业的审计委托权模式的改进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八章 基于协同演化观的审计意见购买的治理
第一节 制度治理观的缺陷
第二节 独立审计系统的协同演化特征
第三节 独立审计行业的协同演化关系
第四节 协同演化观下审计意见购买的治理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九章 结论与展望
第一节 研究结论与创新
第二节 研究局限与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 审计风险变量的因子分析结果
附录2 审计意见购买的行为结果一一有序多项Logistic的逐步回归过程
后记

节选

  1997年3月证监会施行《证券市场禁人暂行规定》之后,曾数次启用这一暂行规定。“证券市场禁人”意味着违反相关法规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被市场暂时或永久地“拒之门外”,但由于是暂行规定,启用的频率并不高,2006年7月10号《证券市场禁人规定》出台,证监会也通过其门户网站公开市场禁人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分别在主页上建立了“诚信档案”的专栏。这一规定仍显不足的是。对违规行为是否应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裁量时,多处采用“情节严重”、“严重违反”等弹性很大的术语,这无疑取决于执法力度的强弱了。  (四)上市公司保荐制度  上市公司保荐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英国创业板市场得以健康、稳健发展的保障,它是基于主承销商的一种制度设计,由保荐主体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桑榕,2004)。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底颁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证券法》(2006)正式引入了保荐人制度。保荐人既要为公司的上市申请承担推荐职责,又要为其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职责,投资者因上市公司在保荐期间内披露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性的信息而受到经济损失时,保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现有的社会背景下,这一制度的有效性依赖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荐人的资格。保荐人的资格是一个“门槛”,如果门槛过低,保荐人制度将形同虚设。香港的保荐制度规定了较高的“门槛”,要求保荐人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格保荐人员,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1000万港元,如果低于1000万港元不能再接纳新的保荐工作,如果有形资产净额低于500万港元,就丧失保荐人资格。同时,保荐人在近五年无违规行为(刘运宏,2007)。而相比之下我国内地对于保荐人的资格,门槛较低,只需是综合类证券公司,有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重大缺陷,拥有至少两名保荐代表人,近两年内无违规行为,《证券法》(2006)则取消了综合类与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分类,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二是保荐期间的长短,保荐期间是保荐人职责承担的决定因素,保荐人的职责承担有两个阶段,即发行上市时和后续期间的督导,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与创业板市场实行“终生”保荐人制度。我国的保荐期分两类,IPO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三是保荐人行为的约束与惩罚机制。关于保荐人违规行为的处罚现有法律规定中尚只涉及行政责任,不涉及刑事与民事责任,关于行政责任,通常也仅仅限于“3-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的处罚,保荐人的权、责、利显失平衡。秦荣生(2004)认为,中西合璧的保荐人制度,还要经历相当长的“诚信磨合期”,在短期内还很难充当上市公司质量的把关人。  (五)行政主导的独立审计行业监管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1980年恢复,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成立以来,其常设机构在财政部,行政管理、党团关系和经费供给均挂靠在财政部.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度出现了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参与监管的多头管理混乱局面,2006年《审计法》修订以前,国家审计机关也被赋予了监管独立审计行业的职责,2006年修订后的《审计法》取消了这一条,只规定了当独立审计被审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从而使政府审计退出了独立审计的“法定”监管领域。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服务业务“准人权”由证监会掌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接受证监会从警告、撤销从业资格到罚款的相应处罚。明确和限定了证监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与处罚权。独立审计行业一直实行以财政部门主导的政府监管和注协行业自律监管双重监管体制(《注册会计师法》,1993,2008修正案),由于行政主导的“路径依赖”,中注协成立后,实质上行使着大部分政府监管的职能,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对事务所的监督处罚权、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对审计收费与关于“炒鱿鱼,接下家”的审计师更换监管等等,这与行业自律的初衷相背离(李眺,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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