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莫小春,廖善康主编
页数:248
出版社: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
ISBN:978756117655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实用经济法教程(第2版)/新世纪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类课程规划教材》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针对性强。针对目前一些教材使用对象过于宽泛而笼统,同时存在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本教材注重学以致用,力求使高职高专学生能了解经济法律的基本知识,注重案例分析和教学互动,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实用性高。本教材在注重理论的同时,密切联系现实经济生活,每章内容中有大量实训题,让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其在经济活动中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并且考虑到学生考取各种从业资格证的需要,教材中的案例和实训题参考了历年经济管理类职业资格和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试题。 三,操作性强。本教材特别强调提高学生在经济活动中运用法律的实务能力,因此每章都有案例导读、实训题和教学互动,便于学生学习,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目录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节 经济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公司债券
第六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七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五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专利法
第八章 市场管理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节 广告法
第九章 会计、审计法
第一节 会计法
第二节 审计法
第十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
第三节 集体合同
第四节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第五节 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节 劳动安全卫生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七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十一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
第一节 经济纠纷的和解与调解
第二节 经济仲裁
第三节 经济诉讼
参考文献
节选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应承担义务的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1)随时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须以任何形式提前通知劳动者,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