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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封面

作者:李朝民主编

页数:305

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

ISBN:978754293277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普通高等院校“十二五”规划重点教材》分为上下两篇:国际货物运输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章到第七章为国际货物运输部分,主要介绍国际货物运输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技巧,涉及国际货物运输各种方式的基本理论与实务,并以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海、陆、空运输为重点。第八章到第十四章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部分,主要介绍保险的概念、国际货运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条款和实务操作。在保险条款部分,重点介绍中国保险条款和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伦敦保险人协会的保险条款。在《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普通高等院校“十二五”规划重点教材》的编写过程中,作者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循序渐进,深入浅出。

目录

第一章 国际货物运输概念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的性质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组织与运输方式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第四节 对外贸易的合理运输

第二章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
第一节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概述
第二节 海运经营方式
第三节 海运进出口业务
第四节 海运提单与租船合同
第五节 海运航线

第三章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第一节 铁路货物运输概论
第二节 国际铁路货物的联运
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国际铁路联运业务
第四节 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运单
第五节 对港澳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
第六节 铁运路线

第四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第一节 国际航空运输概况
第二节 航空运输方式
第三节 航空货物运价与费用
第四节 航空运输进出口业务
第五节 航空运单
第六节 航运路线

第五章 国际集装箱运输
第一节 集装箱运输概述
第二节 集装箱运输装载与交接
第三节 集装箱运输费用
第四节 集装箱运输进出口业务
第五节 集装箱运输单证
第六节 集装箱航运路线

第六章 国际多式联运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方式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第五节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路线

第七章 国际公路运输和其他运输
第一节 国际公路运输概述
第二节 国际公路运输业务
第三节 汽车运输成本
第四节 其他运输

第八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风险
第二节 保险概述
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
第四节 保险中介
第五节 保险合同

第九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补偿原则
第五节 代位追偿原则
第六节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第十章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第一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
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第三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

第十一章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第二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第十二章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第一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
第二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
第三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专门险

第十三章 其他运输方式货物保险
第一节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第二节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第三节 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第十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实务
第二节 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
专业词汇索引
参考文献

节选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的法律行为。按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因此,订立保险合同这种法律行为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主要的步骤,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保险合同才告成立。一个有约束力的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都是首先由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投保单,预交保险费即要约,保险人经过审核后,如同意承保,就会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这样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即承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缴付保险费或答应缴付第一次保险费后就构成了要约。然后,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接受要约,保险合同立即生效。在人寿保险中,由于人寿保险代理人一般没有订约的权利,因此,投保单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后才有效,保险合同才算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化以及保险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这并不是说保险合同是一成不变的。保险合同在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宜履行的,法律也允许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称保险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以内将保险合同的利益转让给新的受让人。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往往是不会发生变化的,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则由于各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发生变化。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变更,通常是由于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转移而引起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由于转移了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丧失了对该项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被保险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新的受让人因受让而具有对这些财产的保险利益,也有对这些财产需要保险保障的要求和愿望。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转移被保险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这是合理的,也可以满足新财产受让人对财产的保险保障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各国保险法一般都允许保险合同的转让。我国《保险法》对此项作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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