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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封面

作者:陈晓玲,罗海燕主编

页数:311

出版社:中国工商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

ISBN:9787802156494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既注重对现有的理论界研究较成熟的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问题进行研究,同时也对目前行政法理论研究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如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行政指导制度等问题进行了尝试和探讨,以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全面、系统、新颖,同时兼顾实证分析与实际应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主要以我国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学说为基本研究素材,同时也吸收、借鉴了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大量成果。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述
第一节 行政的涵义与分类
第二节 行政法
第三节 行政法的渊源
第四节 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
第三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第四章 行政机关
第一节 国家行政机关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
第三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调整
第五章 被授权的组织与委托的组织
第一节 被授权的组织
第二节 被委托的组织
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 国家公务员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法律关系
第三节 我国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第三编 行政行为
第八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九章 行政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主体与权限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原则与程序
第四节 行政立法的适用与监督
第十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许可机关及其权限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十一章 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第一节 行政给付
第二节 行政奖励
第十二章 行政裁决与行政确认
第一节 行政裁决
第二节 行政确认
第十三章 行政征收与行政仲裁
第一节 行政征收
第二节 行政仲裁
第十四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五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
第四编 行政诉讼

节选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二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前一关系中,行政主体拥有多种行政管理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比如,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主体是管理者,依法享有强制、命令、指挥、制裁等权利。而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由于行政公务优先、推定有效及不停止执行等公务原则,使得行政相对人具有服从和接受管理的义务,因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处于不对等地位。而在后一关系中,相对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监督权、请求权,诉讼权等,处于监督主体和原告等地位,就应与行政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再比如,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依法拥有较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行政相对人具有服从管理的义务,但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则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和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做到公正、公开和事实清楚,如行政处罚中具体规定了亮明身份、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回避及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等,行政主体就承担了较多的程序性义务,而行政相对人就享有了较多的程序性权利。因此,观察认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只有从这种具体状态出发,才能明白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从而做出恰如其分的判断。  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法律地位,也会因行政相对人存在的状态不同,所享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的内容也不同,而导致一定的差别,如公民,就会因自然人状态而享有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申请结婚登记权等;而法人组织也会因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如企业法人就享有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和经营自主权,事业单位就享有自主发展权等。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重性,导致了其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复杂性。行政相对人在进入某项行政法律关系前,就已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取得了基于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享有的法律权益,这些法律权益主要是宪法所确认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等政治权利,劳动、休息、受教育等权利,民法所确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当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进入行政法领域后,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主体不得任意侵犯或减少这些权利,必须加以认可和保护,并且应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和维护相对人的这些权益。这不仅是行政主体的神圣义务,而且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性质和宗旨所在。当然,相对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宪法、民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不过,上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毕竟还不是行政法上的权力义务。所谓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是指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被规定的那些权利义务。虽然这些权利义务总是具体体现在单个的行政法规范中,但并不妨碍我们可以把它综合出来加以概括和认识。  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  行政法规范规定的相对人权利,主要是随着行政相对人资格的确定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而产生的。这些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参与行政管理权。指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形式、法定途径参与参加行政管理的权利。包括通过建议、参加讨论、报刊舆论及评议等活动形式,对国家政策、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重大决策、管理体制改革、如何提高行政管理活动的社会效益与行政效率、国家公务员的评价等,依法发表看法和意见,提出批评。随着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行政相对人参政权利会越来越广泛。  (二)要求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具体包括:受益权,即指相对人有要求行政主体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自己某种利益的权利,如依法要求实施某种社会优待,享受某种社会福利或政府补贴等等。要求颁发证照权和登记权,即指相对人有要求行政主体实施一定行为以确认某种资格或法律事实,准其从事某方面行为。如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商标注册、户口登记等先行要求履行某种职责和权利,即要求主管机关制止、纠正某种违法行为或对该违法行为实施制裁,或者对某些危险状态进行排除等等。  (三)有关涉及处理相对人权益时的权利。指行政机关将做出有涉及处理行政相对人权益和行为时,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了解权,即有权了解有关事实、情节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及事由;申辩权,即对有关事实、情节的辩解、反驳权利;听证权,即对有关案件事实、证据以听证会形式,要求行政主体予以说明并允许相对人申辩、质证的权利;要求回避权,即要求因某种因素可能影响处理决定公正性的行政公务员回避的权利。,  (四)控告、检举、揭发权。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现象,享有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并且享有不被打击报复和被其他法律规范所规定而受到保护的权利。  (五)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请求赔偿的权利。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职权和实施职务行为,认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六)行政法予以确认,保护的其他法律权益。主要是指相对人基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所享有的法律权益,而这些法律权益是行政相对人在进入某项行政法律关系前,就以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取得。在进入该行政领域后,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法规范也予以认可和保护。如人身权、财产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自由等政治权利,劳动与休息权利,受教育权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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