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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检察案例教程

封面

作者:王国宏

页数:222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4

ISBN:978751020983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检察教育培训是检察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基础和主要途径,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和进步。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把教育培训纳入检察事业整体布局,提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使检察队伍的人员结构、知识层次、专业素养有了较大改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坚持把检察教育培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要树立向教育培训要检力、要战斗力的理念,更加注重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积极推进教育培训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和工作机制创新,不断健全中国特色检察教育培训体系,切实提升检察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使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始终与时代同步伐、与检察事业共发展。

本书特色

《刑事申诉检察案例教程(检察实务培训系列教材)》由王国宏所著,本书是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的检察实务教程的一册,其中通过严谨的理论分析和翔实的案例解剖,是读者对职务犯罪预防有了一个清晰、全面、多角度的认识,同时对于检察机关的职务预防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一本不可多得的使用教材,对于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传播先进的职务犯罪预防经验非常有帮助。

目录

第一章 刑事申诉检察
第一节 刑事申诉检察概述
一、刑事申诉检察的内涵
二、刑事申诉检察的基本原则
三、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流程
第二节 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案例1】戴某某不服对其相对不起诉决定申诉案
【案例2】荀某某等人不服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申诉案
【案例3】卢某某等人不服对白某某、董某某绝对不起诉申诉案
【案例4】陈某某不服对王某某、杜某某绝对不起诉申诉案
【案例5】卢某不服对刘某存疑不起诉申诉案
【案例6】杨某某不服对其存疑不起诉申诉案
【案例7】张某某不服对吕A、吕B存疑不起诉申诉案
【案例8】李某某不服对侯某存疑不起诉申诉案
第三节 不服生效刑事判决的申诉
【案例1】王某某不服对其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
【案例2】郝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
【案例3】董某某不服对巩某某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
第四节 不服撤案决定的申诉
【案例】唐某因涉嫌贪污不服撤案申诉案
第五节 不服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
【案例】赵某某不服对其免予起诉决定申诉案
第六节 不服财产处理决定的申诉
【案例】曹某某不服财产处理决定申诉案

第二章 检察机关国家赔偿
第一节 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概述
一、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内涵
二、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
三、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工作流程
第二节 因错捕申请国家赔偿
【案例1】黄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案例2】梁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案例3】李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案例4】肖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案例5】宋某某、张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第三节 因错捕错判申请国家赔偿
【案例1】耿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案例2】赵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第四节 因错误扣押申请国家赔偿
【案例1】刘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案例2】张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第五节 因其他申请国家赔偿
……
第三章 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救助

节选

  三、完善举报工作机制,推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  8.深入开展举报宣传,畅通举报渠道。要继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举报宣传,特别是要抓好全国统一的“举报宣传周”活动,着力于提高群众举报热情,引导群众据实举报、实名举报,提高举报质量。要积极开展和推广网上举报,加强密码举报的试点工作,不断拓宽举报渠道。要在交通不便和边远地区定期设点或巡回接待,解决群众举报难的问题。  9.严格管理举报线索。坚持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线索制度,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和检察人员接收的举报线索,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侦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另案处理的线索,每季度应向举报中心通报情况。举报中心要由专人管理举报线索,逐件登记。对举报线索认真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准确分流。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的线索,要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线索,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处理;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处理。要加强清理举报线索工作,实行半年清理一次举报线索制度,防止线索积压。  10.加大举报初查力度。要把初查工作作为加快消化举报线索,促进立案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对本院管辖、有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要组织力量抓紧初查,不得久压不查。对下级检察院难以初查的举报线索,上一级检察院可直接或者参与初查。初查一般由侦查部门进行。举报中心移送侦查部门的举报线索,应当附《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单》。侦查部门接到移送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填写回复单送举报中心。举报线索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交办的,由举报中心初查。初查应当报检察长批准,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11.切实做好实名举报工作。对实名举报,线索具体、可查性大的,应优先初查;线索笼统、不具有查办价值的,应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补充材料,酌情处理。要建立健全实名举报答复制度,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都应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移送其他主管机关处理的,由接受举报的检察院通知举报人;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依法作出处理的,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答复。举报中心承办实名举报的答复工作,必要时可商请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答复。  12.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在举报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线索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因泄密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视情节和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但违反党纪政纪的,要主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系,依纪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经查属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移送有关机关严肃处理,保障举报工作健康发展;对经查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要为被举报人“正名”,消除影响,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开展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要把奖励金列入业务经费预算,保障奖励工作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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