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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81
出版社:河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
ISBN:978781041847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近代西方刑法学派之争》是一部以近代西方刑法学派之争为研究主线,从而展示西方自启蒙主义刑法思想到现代刑法理论发展轨迹的学术著作。近现代刑法理论,以启蒙主义刑法思想为基础,形成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的对峙。
目录
第一章 启蒙主义刑法思想概述
第一节 启蒙主义刑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第二节 启蒙主义刑法思想对近现代刑法学派或理论的影响
第二章 启蒙主义刑法思想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古典自然法理论
第二节 社会契约论
第三节 对启蒙主义刑法思想的理论基础的评价
第三章 启蒙主义刑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启蒙主义刑法思想主要内容的介绍
一、刑法与宗教分离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刑罚的人道主义
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六、客观主义
七、一般预防主义
第二节 对启蒙主义刑法思想主要内容的评价
第四章 启蒙主义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第一节 格劳秀斯的刑法思想
一、格劳秀斯简介
二、格劳秀斯的刑法思想
三、对格劳秀斯刑法思想的评价
第二节 霍布斯的刑法思想
一、霍布斯简介
二、霍布斯的刑法思想
三、对霍布斯刑法思想的评价
第三节 洛克的刑法思想
一、洛克简介
二、洛克的刑法思想
三、对洛克刑法思想的评价
第四节 孟德斯鸠的刑法思想
一、孟德斯鸠简介
二、孟德斯鸠的刑法思想
三、对孟德斯鸠刑法思想的评价
第五节 卢梭的刑法思想
一、卢梭简介
二、卢梭的刑法思想
三、对卢梭刑法思想的评价
第二部分 刑法学派之争之本体:内容之比较
第五章 新、旧派产生的时代背景之比较
第一节 前期旧派产生的时代背景
一、理论基础的丰富和发展
二、理论内容的丰富和发展
第二节 后期旧派产生的时代背景
第三节 新派产生的时代背景
第六章 理论基础之争
第一节 方法论之争: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实证主义
一、理性主义
二、经验主义、实证主义
第二节 人性论之争
一、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
二、决定论(意志必至论)
第三节 刑法评价对象之争
一、客观主义
二、主观主义
第四节 世界观和价值观之争
一、个人本位
二、社会本位
第五节 刑法的机能之争
一、保障机能
二、保护机能
第七章 犯罪论之争
第一节 犯罪成立理论之争
一、构成要件理论之争
二、违法性论之争
三、责任论之争
第二节 未遂犯论之争
一、未遂犯的性质之争
二、着手的认定之争
三、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之争
四、不能犯之争
五、中止犯之争
第三节 共犯论之争
一、共犯的本质之争
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之争
三、正犯与共犯的区别之争
四、间接正犯之争
五、片面共同正犯之争
六、过失共同正犯之争
七、承继的共同正犯之争
第四节 罪数论之争
一、罪数论的观念之争
二、罪数论的本质之争
三、罪数区分的标准之争
四、牵连犯的牵连关系之争
第八章 刑罚论之争
第一节 刑罚的本质之争
一、报应刑论
二、目的刑论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之争
一、一般预防主义
二、报应主义
三、特殊预防主义
第三节 刑罚的适用之争
一、刑罚的适用原则之争
二、缓刑制度与假释制度之争
……
第九章 新、旧派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之比较
第三部分 刑法学派之趋势:一体论
第十章 一体论概述
第十一章 一体论的主要观点及其评价
第十二章 一体论中具体刑法理论的综合
第十三章 一体论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节选
(三)构成要件的解释之争 不论古典学派如何处心积虑,营造其严密的构成要件理论体系,也不论立法者如何详尽地规定具体罪的构成要件要素,都不可能毫无遗漏地将现实生活中全部的事实详尽描述,因此,这就要求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原则上旧派认为对构成要件进行形式的解释,而近代学派则主张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解释。“旧派学者尊重罪刑法定原则,主张对构成要件进行严格解释,尤其排除类推解释,其中,有的全面主张废除类推解释,有的只是允许对行为人有利的类推解释。新派学者则赞成灵活解释,主张根据社会的需要与必要进行合理的解释,其中至少有部分学者主张类推解释。”② 二、违法性论之争 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还必须为法律所禁止,才能成立犯罪。符合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的第一个条件,要成立犯罪,还必须进行违法性的判断。现在一般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通常都具有违法性。但是,有些时候也有相反的情况,行为虽然符合构成要件,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即不具有违法性,这就是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也称为违法阻却事由。 在研究违法性问题的时候,首先必须回答的是,违法行为为什么是违法的,即法律为什么要禁止这些违法行为?法律禁止这些违法行为的根据何在?这也是违法性的本质问题。 围绕违法性的本质,理论上形成了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主观的违法性与客观的违法性之间的对立。另外,关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间的对立,虽然也有人认为是关于违法性要素的对立,但由于它们同样是围绕违法性的处罚根据而展开,因此也被多数学者认为是关于违法性本质的对立。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违法性本质的上述对立,与刑法学派之争没有必然联系,只是在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对立中,表现出新旧学派基本立场的倾向。 (一)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 形式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秩序或者法规范本身,如违反“不要杀人”的命令而将人杀死。在刑罚法规的构成要件中,包含有作为规律机能的行为规范,因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都具有形式违法性。为了使行为违法,其必须违反了刑法上的行为规范,因此,不管行为如何具有反伦理性,只要不符合构成要件,该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莫克尔(Merkel)和宾丁就是这样理解违法性的。莫克尔在其1867年公开的论文集中提出,否定法即违反客观的法秩序本身就是违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