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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东北流人文献集成(全6册)(八品))

封面

作者:丁景祥

页数: 4070

出版社:辽海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

ISBN:9787545149906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一、《清代东北流人文献集成》丛书辑录有清一代曾经被流放到东北地区的文人学者的重要及珍稀文献,每种文献皆选有价值版本,整理影印出版。  二、本丛书所称“东北流人”,特指曾经从东北以外地区遣戍至东北地区的流人,至于东北境内诸省向外地遣戍的流人及东北境内诸省间互相遣戍的流人,不在辑录范围之内。  三、本丛书辑录东北流人文献的原则是:(一)作者为东北流人的文献全部辑人,包括但不限于其是否在东北戍所创作;(二)作者本人虽未流放东北,但曾至东北戍所探视流人并有反映东北戍所生活、思想之作者(如杨宾、方观承、黄骛来等),亦酌情收入;(三)本丛书第一收录东北流人诗文集等相对独立成集的文献,其散见于各种总集、类书、方志、诗选、文选等中的零散文献及序、跋、传等单篇文献暂不收录;(四)同一文献,有内容差异较大、文献价值重要的不同版本,亦酌情兼收。  四、本丛书在影印底本的选择上,以善本、珍本为主,以全、精、善为原则,首重足本,在求全的基础上,进而求精求善,优先考虑初刻本、原刊本,次及续刻本、翻刻本,并注意搜集后人补辑本,尽力发掘珍本、孤本、稿本和钞本。  五、本丛书所收各文献之前均加书名页,其中著录书名、作者、版本。版本分稿本、钞本、刊本(木刻、木活字、石印、铅印、排印、油印)。凡原注“排印”而又不详为铅、铜、泥、木活字排者,一仍其旧。

前言

 清代东北流人是一个较为特殊的人物群体,他们在清代特别是清前期东北的开发过程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他们又是被人遗忘的群体,受研究者关注较少的群体。现借《清代东北流人文献集成》丛书编纂之机缘,略述其情况如左。
  流人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原始社会后期部落联盟时代,伴随着战争的产生、人口的掳掠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与社会现象。在阶级社会中,又是阶级斗争与阶级,专政的产物,并伴随着流刑的产生、发展而愈趋于制度化。
  流,中国古代五刑之一,指将犯人遣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的刑罚。中国早期的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见《尚书,吕刑》),或指“墨、劓、宫、刖、杀”(见《周礼,秋官,司刑》),这其中并无流刑。但《尚书·舜典》载:“流共工于幽州,放骊兜于崇山。”同书又有“流宥五刑”的记载,显示出“流”是相对于“五刑”之外的一种刑罚。《孟子·万章上》亦载:“舜流共工于幽州。”可见当时人们相信,远在尧舜时即已有类似流刑的刑罚。中国古代与“流”同义或近义而异称的还有“放”“迁”“谪”“徙”“逐”“戍”“羁”等。从现有文献来看,至少秦代已有关于流放之刑的法律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故大夫斩首者。迁。”二)《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盗)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后到北齐时定“笞、杖、徒、流、死”为五刑,一直沿用到清代,直至清宣统二年(1910年)废止。
  □□上,“流人”一词有两义,一指“流亡于乡里之外的人”,即因天灾人祸(如水旱灾、蝗灾、战争或豪强的土地兼并)等原因失去土地无以为生的农民,从故乡逃亡到其他地方,古来通称为流人。如《后汉书,贾逵传》:“后累迁为鲁相,以德教化,百姓称之,流人归者八九千户。”一指“犯罪被处以流刑的人”,这个意义上的“流人”一词最早见于《庄子,徐无鬼》:“子不闻夫越之流人乎?”陆德明引司马注曰:“流人,有罪见流徙者也。”(《经典释文》卷二十八)本丛书收录的东北流人即取此义,是获罪被判流刑的人。
  对于流刑的处罚方式,清代有明确的规定。《大清律例》卷二《五刑图》云:“流者,谓人犯重罪,不忍刑杀,流去远方,终身不得还乡。自二千里加至三千里为三等,每五百里为一等。”《清史稿,刑法志二》载:“流犯,初制由各县解交巡抚衙门,按照里数,酌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流刑之外,尚有充军刑罚。《清史稿,刑法志二》又云:“明之充军,义主实边,不尽与流刑相比附。清初裁撤边卫,而仍沿充军之名。后遂以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姻瘴为五军,且于满流以上,为节级加等之用,附近二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姻瘴俱四千里。在京兵部定地,在外巡抚定地。雍正三年之律,第于十五布政司应发省分约略编定。乾隆三十七年兵部根据《邦政纪略》辑为《五军道里表》,凡发配者,视表所列。然名为充军,至配并不入营差操,第于每月朔望检点,实与流犯无异。而满流加附近、近边道里,反由远而近,司识者每苦其纷歧。而又有发遣名目。初第发尚阳堡、宁古塔或乌喇地方安插,后并发齐齐哈尔、黑龙江、三姓、喀尔喀、科布多,或各省驻防为奴。乾隆年间,新疆开辟,例又有发往伊犁、乌鲁木齐、巴里坤各回城分别为奴种地者。咸、同之际,新疆道梗,又复改发内地充军。其制屡经□易,然军遣止及其身。苟情节稍轻,尚得更赦放还,以视明之永远军戍,数世后犹句及本籍子孙者,大有间也。”(《清史稿》卷一百四十三)由此可见,清代“充军”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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