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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封面

作者:本社 编

页数:2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

ISBN:9787509339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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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经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对提高气象预测、预报和服务水平,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一是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二是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气象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立保护标志。三是禁止实施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挤占、干扰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等。
在气象探测环境方面,《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一是按照分类保护的原则并依据世界气象组织的相关技术标准,明确了大气本底站、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等重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二是对现有的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干扰源等,要求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三是为了避免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按照气象法的有关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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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Title:《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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