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梁上上
页数:29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2
ISBN:9787562042693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导论与上、下两编。导论部分主要对公司登记制度中存在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的概括和梳理,为后边的案例分析做铺垫。书的上编对不同公司登记样态中的疑难案例进行分析,包括设立、变更、注销及撤销与备案各阶段的公司登记。下编则是解析与公司登记相关的问题,尤其注重于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及公司登记与司法裁判的协调。在正文的背后还附有《公司登记条例》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这两部对公司登记制度起着重要规范作用的法规。在导论部分,本书首先对公司登记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总结和探索,并明确了几个基本观点:如现代公司登记的制度价值主要在于公示作用;它能带来效率、安全和秩序;公司登记的审查标准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实际审查为辅等。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本书对现实中发生的经典疑难案例进行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逻辑清晰,说理充分,尤其是言必有据,得出的结论基本都有现行法规作为依据或参照,说服力强,对存在争议的问题也基本上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本书对公司登记机关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其分析问题的方法及得出的结论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人员也有启发意义。对于想了解公司登记制度尤其是关注实务的人来说,这是一本不能错过的好书。
作者简介
梁上上 浙江新昌人,主要研究法律方法论、民商法学。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兼任浙江省法制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多篇。代表性论文有:《利益的层次结构和利益衡量的展开》、《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论商誉与商誉权》等;代表性专著有:《论股东表决权》。曾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并有多项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2010年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等
本书特色
梁上上编著的《公司登记疑难案例解析》共分导论与上、下两编。导论主要是对公司登记制度理论考察,对公司登记中存在的理论问题进行了简要梳理,以期为后面的疑难案例研究奠定坚实的理论铺垫。《公司登记疑难案例解析》是浙江省工商局共同努力的成果,给供相关学者参考阅读。
目录
一、公司登记的缘起
二、公司登记的价值
三、公司登记的样态与程序
四、公司登记的审查标准
五、公司登记的效力
六、小结
上编:不同公司登记样态中的疑难案例
第一章 公司设立登记疑难案例
案例1.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签名伪造
第二章 公司变更登记疑难案例
第一节 股权变更
案例2.中资入股外商独资企业引发的企业类型变更登记
案例3.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引发的变更登记疑难
案例4.职工持股会股权变更登记
案例5.公司股权变更逾期导致的变更登记纠纷
案例6.未经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的效力确认
案例7.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认定纠纷
案例8.“过期”的转让协议能否成为变更登记依据
第二节 法定代表人变更
案例9.陷入僵局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案例10.新旧《公司法》框架下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困境
案例11.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申请书的效力
案例12.法定代表人逃匿后的变更登记困局
第三节 其它变更
案例13.公司章程突破《公司法》规定时是否有效
第三章 公司注销登记疑难案例
案例14.公司注销登记后能否死而复生
第四章 公司登记撤销与备案疑难案例
案例15.登记机关能否撤销企业违反城市规划的经营范围登记
案例16.前置审批机关未纠正错误前登记机关能否主动撤销登记
案例17.公司清算组备案后终止清算继续经营难题
……
下编:与公司登记相关的疑难问题
第一章 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
第二章 公司登记与司法裁判的协调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节选
三、对本案的看法:基于主要法律问题的剖析
1.本案中股权是否已经发生了转让?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通常需要经过如下程序:首先,转让双方在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公司应当将变动后的股东情况在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由于股东名册是第三人无法查阅的内部文件,故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显然,就本案而言,甲丁双方在公司内部已经完成了股权转让行为,也向工商局提交了变更登记的申请,问题在于办理过程中出现了第三人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股权,而法院也在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向工商局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那么甲丁的股权转让行为能否对抗第三人呢?对此,得从工商变更登记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说起。
对于工商登记的行为效力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工商登记是相关登记事项的生效要件,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因此就本质而言属于行政许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登记与否对登记事项的效力并无影响,只是未经登记的事项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登记的意义在于公示,因此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那么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又有何区别呢?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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