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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风化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

封面

作者:时延安著

页数: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

ISBN:9787811397758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上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及下编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两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

相关资料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招募的形式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以公开形式招募,是指直接地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招集,主要是以广告方式来进行。雇佣,是指以发放“工资”为条件招揽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雇佣”实际上是招募之一种具体形式,只是雇佣往往是以预先支付报酬或者约定报酬等为条件进行的招募行为。在实践中,雇佣行为的实施常表现为两种具体情况:一是直接对卖淫人员进行雇佣。即组织卖淫者与卖淫者直接进行商洽,约定好条件后,前者雇佣后者实施卖淫活动。二是通过其他卖淫组织间接对卖淫人员进行雇佣。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使不愿意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参加卖淫组织,或者使不愿卖淫者或“独立”的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四种:①(1)直接对被强迫者实施暴力,采取诸如殴打、体罚、捆绑等强力手段,迫使被强迫者参加卖淫活动。例如,犯罪分子周某等3人,先是诱骗5名少女到桂林卖淫,为控制5名少女的卖淫活动,3人曾威逼5名少女写下“自愿书”,并让每名少女交出若干“保证金”。后其中有2名少女因染上性病而不愿再卖淫,但周某等3人采取毒打、体罚等形式,仍强迫2名少女进行卖淫。(2)以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强迫者不敢反抗而违心地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杀害、伤害、破相、揭发隐私、对被强迫人亲友造成不利等,有时一些行为人还利用工作或者雇佣形成的从属关系进行要挟。例如,犯罪分子许某组织8名妇女到南宁、衡阳、郑州等地卖淫。当到郑州时有2名妇女表示拒绝卖淫,许某即威胁说:“要回家先把账算清,不把用去的补齐,我就让你们横尸街头,我已准备了一把大砍刀,还有火药枪,你们要好自为之。”2名妇女迫于无奈,只好从事卖淫活动。(3)利用婚姻、家庭等人身依附关系虐待配偶或家庭其他成员,迫使其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多表现为父母对儿女、丈夫对妻子以及其他具有亲属关系、抚养关系中的男方对女方、尊亲属对卑亲属,采取打骂、侮辱、限制人身自由、断绝生活来源等手段,对被强迫人实施身体上或精神上的强制,以使被强迫人参加其组织的卖淫活动。例如,被告人黄某组织5名妇女在自己家中卖淫,另外又要求其妻女参加卖淫活动。当其妻女拒绝参加时,黄某即采取不准吃饭、不准睡觉甚至殴打的手段折磨其妻女,后迫使其妻女参加了其组织的卖淫活动。(4)恶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然后迫使其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本书特色

《妨害风化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是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

目录

上编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一章 组织卖淫罪
第二章 强波卖淫罪
第三章 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四章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五章 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六章 传播性病罪
第七章 嫖宿幼女罪
下篇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八章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九章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十章 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十一章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十二章 组织淫秽表演罪
主要参考文献

节选

《妨害风化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在写作中融入了对上述文件的制定背景和重点内容的详细解读,并对如何适用文件提出了具体建议,从而直接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司法认定工作服务,以期为广大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全面掌握和深入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机关就刑法适用问题出台的法律解释等各类法律文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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