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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版

封面

作者:赵钢

页数:558页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

ISBN:9787307079502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书为武汉大学“十一五”规划教材之一,主要供法学本科生使用,但也可供研究生或其他类型的学生以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士了解、学习民事诉讼法之用。在内容上,本书力求将民事诉讼立法、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系统、全面而又简明扼要地向读者介绍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一方面,本书吸收了最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例如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6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从而为读者提供了最新、全面、准确的法律解读。另一方面,本书吸收了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在结合我国立法规定和司法实务之基础上,深入浅出地阐述了民事诉讼学基本理论,为读者领悟民事诉讼法学精髓和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相关资料

一、一般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内涵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住所地为标准来确立管辖法院,也即除专属地域管辖案件外,不论当事人与他人发生何种民事纠纷,一律由当事人住所地辖区的法院管辖。从此意义上讲,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人管辖。易言之,就某一法院来说,其能管辖住所地在其所辖区域范围内的当事人所有的民事纠纷。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立一般地域管辖法院,其原因在于,相比原告而言。被告往往处于消极的防御地位,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不仅能便利被告应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无理缠诉。现行民诉法也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立一般地域管辖法院,但考虑到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于当事人双方尤其是被告诉讼行为的便利实施并无多大实益,故而民诉立法在承认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的原则上,又设若干例外,承认原告住所地法院对特定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二)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1.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一般地域管辖法院。依《民诉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适用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民事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适用意见》第17条)。依《适用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书特色

本书的主要特点在于,全面、准确地阐释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主要规定,简明扼要地介绍了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和前沿问题,客观公正地评价了现行规定和民事审判实践中的不足之处,是读者学习民事诉讼法学的良师益友。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第二节 民事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诉权
第二节 民事之诉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原则

节选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本书主要内容包括:诉权与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管与管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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