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萨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
页数:133
出版社:陕西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
ISBN:9787224090321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赛缪尔·普芬道夫是德国法哲学的开创者,17世纪德国最杰出的自然法学思想家,被认为是“自格劳秀斯所开始的近代自然法传统的构建者与系统化者”。他对法学的贡献在于丰富与发展了自然法思想。本书是他的一部代表作,主要内容包括:论人类的行为;论自然法;论自我义务;论承认人生而平等;论婚姻义务等。
作者简介
萨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 1632—1694)是17世纪德国法哲学的开创者,是近代世界范围内最杰出的自然法学思想家
作为17世纪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德国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普芬道夫的思想和著作对德国和世界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其著作被多次再版,并被译成多国文字。
相关资料
插图:既然公民必须经常冒生命危险去救其他人,那么合法的统治者就会以最严厉的惩罚作威胁,命令公民不能逃避危险。假如没有更有说服力的论辩反对它,假如有理由相信他的行为会使他人安全而且花如此大的代价救他们值得,他也会自愿地冒险。如果没有合适的理由就用自己的命换别人的命,或者一个杰出的人为一个没有价值的人牺牲自己的性命,则是愚蠢的行为。总之,似乎没有这样的自然规则,即人应该珍惜他人的生命胜于自己,有的只是每个人都会把自己放在首位,他人则是平等的。不过,任何自愿结束或放弃生命的人,必定会被视为违反了自然法,无论他是为人类生活的共同麻烦所驱使,或者是为对并没有使他们成为人类社会嘲笑的客体的苦难的怨恨所驱使,或者是为对痛苦的惧怕所驱使(如果他有勇气承受痛苦,其他人会以他为榜样从中受益),还是信仰虚无、意志薄弱。5.但是本能和理智使人赞同自我防卫,这似乎经常和社会规则相冲突。例如,当我们的安全受到他人威胁时,只有伤害对方避开他,我们自己才能避免死亡或者受重伤。因而我们有必要探讨保护自己抵抗他人的适度范围。当我们确信对我们进行攻击会对攻击者本人造成危险时,自卫要么是不伤害攻击者,要么伤害他或者将其置于死地。毫无疑问前者是合法的,没有过错的。6.但是后者引发了一个问题,因为无论是攻击者死亡还是我死亡,人类社会的损失都是一样的;因为无论如何损失了一个我不得不与之共同进行社会生活的同胞;还因为用暴力进行自我防卫似乎比逃跑或者忍受攻击者的伤害引起了更大的混乱。但这些论点并没有使这种防卫成为不合法的行为。如果要我和平、友好地与某人相处,对他来说,他必须证明自己受到我如此礼遇是适当的。社会性的规则是为人类安全而制定的,因而这些规则必须被解释为不要伤害个人安全。当有人意在置我于死地时,没有任何法律命令我牺牲自己的安全,否则他的恶意会变为没有抑制地狂怒。如果有人因此而受到伤害或者被杀,他只能责怪自己的邪恶行为使我不得不这么做。如果我们不能用武力抵抗任何恶意攻击我们的人,自然和工业为我们带来的所有好东西将毫无意义;如果好人实际上永远不应该用武力抵抗恶人,那么好人就可能成为恶人的猎物。因此,完全禁止使用武力自卫会导致人类的灭亡。
目录
作者的序言
第一册
1.论人类的行为
2.论人类行为规则,或者论一般法律
3.论自然法
4.论人类对上帝的义务,或者自然宗教
5.论自我义务
6.论人与人之间的义务,首要义务是不得伤害他人
7.论承认人生而平等
8.论共同博爱义务
9.论协议各方的一般义务
10.论人类使用语言的义务
11.论宣誓中的义务
12.论取得所有权的义务
13.论所有权本身产生的义务
14.论价值
15.论以物的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契约及契约中所涉及的义务
16.论消灭契约义务的方法
17.论法律解释
第二册
1.论人的自然状态
2.论婚姻义务
3.论父母与孩子的义务
4.论奴隶主和奴隶的义务
5.推动国家建立的原因
6.论国家的内部结构
7.论最高权力的职责
8.论政府的形式
9.论市民权威的特征
10.论获得权威特别是国王权威的方式
11.论君主的义务
12.论市民特别法
13.论生命权
14.论名誉
15.论主权国家对国内财产的权力
16.论战争与和平
17.论条约
18.论公民的义务
附录 普芬道夫生平历史年表和出版物
节选
《人和公民的义务》萨缪尔·普芬道夫是德国法哲学的开创者,17世纪德国最杰出的自然法学思想家,被认为是“自格劳秀斯所开始的近代自然法传统的构建者与系统化者”。他对法学的贡献在于丰富与发展了自然法思想。《人和公民的义务》是他的一部代表作,主要内容包括:论人类的行为;论自然法;论自我义务;论承认人生而平等;论婚姻义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