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克里斯蒂安·冯·巴尔(Christian von Bar)
页数:18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0
ISBN:9787509319529
电子书格式:pdf/epub/txt
内容简介
本文是作者于10年前提交给德国第62届法律人大会的鉴定意见。在文中,提出了大规模侵权民事诉讼程序的合并,以此来提高司法效率的各种可行模式,就作者个人而言,并不赞同借鉴美国法中集团诉讼(“class actions”)的做法。除此之外,在此鉴定意见中作者也提出了自己对责任法实体法改革和现代化的建议,旨在借助强制责任保险对受害人的损失更快更有效地做出赔付。在实体法部分本意见着重探讨了如何就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赔偿的问题。在德国,车流量密集的高速公路上,殃及大量机动车的大规模交通事故屡有发生。在作者看来,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只有通过事故中的车辆责任保险公司对损害后果按比例进行分摊,才有可能对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损害赔偿。产品责任和环境侵权领域大规模侵权的悲剧频发,除了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因涉外因素牵扯到国际私法的内容也成为这些侵权领域的棘手问题。本法律鉴定书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其中很多建议也在《欧盟第864/2007号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中具有直接适用效力的条文内容里得到反映。
作者简介
克里斯蒂安·冯·巴尔
Christian von Bar
1952年出生于汉诺威,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教授,欧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欧洲当代最著名的私法学者之一,资深比较法学家。代表作有《国际私法》、《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等。
相关资料
共同诉讼通过统一的举证和证明程序节省了诉讼成本,也保证了法的安定性。但是共同诉讼得以采用的前提条件,往往会因为复杂的事实情况而不能满足: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互相并不知道对方,或者只因偶然性的时间地点关联,得知部分其他成员的存在;由于不同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受害人往往分别在不同法院起诉。即使以上问题都可以有效解决,由同一法院受理案件时,也会因为当事人人数众多而陷于审理程序组织上的困境。若普通共同诉讼得以采用的前提条件不满足,则依照现行诉讼法的规定,统一的举证和证明程序也无法展开。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考虑援引同类案件诉讼中的证明结果。(3)同类案件证明结果的援引同类案件证明结果的援引是指,在口头辩论中,以证据形式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目录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
第一节 现实状况
第二节 受害人举证困难
第三节 现行法上举证责任的减轻
一、表见证据
二、《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第l款第2句的规定
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7条中法官对损害的裁量权
第四节 保险行业的应对手段
一、《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再保险框架性协议》
二、大规模事故的共同理赔
第五节 是否需要在制定法上做出规定
第三章 大型载客运输工具事故
第一节 铁路事故
第二节 航空器事故
第三节 轮船事故
第四节 是否存在法律修改的必要性
第四章 环境事故
第一节 案例
第二节 现行法规定
一、国内法中的责任认定基础
二、环境责任法的国际法规范
第三节 国内法、国际法、超国家法律层面的责任规范模式
一、环境法——总论部分
二、《德国土壤保护法》
三、《废弃物排放的民事责任的指令》的提案
四、欧盟关于恢复环境破坏绿皮书
五、欧洲委员会于1993年6月21日公布的《关于对造成环境破坏的危险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公约》(《卢加诺公约》)
……
第五章 缺陷产品造成的大规模侵权
第六章 大型活动中的大规模侵权
第七章 程序法上的问题
第八章 总结
译后记
节选
《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是作者于10年前提交给德国第62届法律人大会的鉴定意见。在文中,提出了大规模侵权民事诉讼程序的合并,以此来提高司法效率的各种可行模式,就作者个人而言,并不赞同借鉴美国法中集团诉讼(“class actions”)的做法。除此之外,在此鉴定意见中作者也提出了自己对责任法实体法改革和现代化的建议,旨在借助强制责任保险对受害人的损失更快更有效地做出赔付。在实体法部分本意见着重探讨了如何就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赔偿的问题。在德国,车流量密集的高速公路上,殃及大量机动车的大规模交通事故屡有发生。在作者看来,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只有通过事故中的车辆责任保险公司对损害后果按比例进行分摊,才有可能对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损害赔偿。产品责任和环境侵权领域大规模侵权的悲剧频发,除了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因涉外因素牵扯到国际私法的内容也成为这些侵权领域的棘手问题。本法律鉴定书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其中很多建议也在《欧盟第864/2007号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中具有直接适用效力的条文内容里得到反映。















